关于通过地方立法解决供热
矛盾的意见和建议
供热是北方冬季第一民生和民心工程,关系到百姓冷暖、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近年来,我市供热规模不断扩大,供热事业快速发展,但还存在着供热管理职责不清,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脱节,监管不到位;供热采暖双方主体责任、权利义务不明确;出现的供热用热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加快供暖地方立法,实施有效规范管理,已成为供暖企业和人民众共同的要求。立法能增强供热、用热的法律约束性,监管的严肃性,供需双方矛盾裁决的公平性。目前,一些拥有立法权的地市,出台的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切实规范了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了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
因此,建议:市人大也需加快推进地方供热立法,维护好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供热管理,为维护和保障民生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治保障。
一是广泛争求意见,制定出高质量的供热条例。按照立
法程序,对全市各社区、各供热公司、各相关部门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各方面不同意见,供暖投诉
确保真正反映民意、保障民生;紧跟中央政策、明确立法目的、进行科学严谨的立法调研,学习兄弟城市供热先进理念,邀请知名专家进行论证,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为高质量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供热管理条例做好准备。
二是确定法律责任,为解决矛盾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立法确定供热特许经营、供热质量保证、供热室内温度裁决、供热不达标退费补偿、用户和供热单位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供热期起止时间、供热设施管护范围与职责划定、居民热价与非居民热价执行范围、非居民建筑超高收费、申请停热等事项,提高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着力解决供热纠纷问题,为解决供用热矛盾提供法律依据。
三是强化投诉管理,及时解决众投诉和争议。立法应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投诉与争议处理机制,公开、信箱等,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信箱等。供热企业接到供热设施漏气、漏水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提供维修服务;
对涉及供热温度投诉,在接到投诉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四是制定配套规定,确保供热法规贯彻实施。在立法出台的基础上需出台制式供热合同书,内容包括供热时间、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供用热双
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定供热单位服务考核评价办法。通过供热质量、供热服务、投诉管理、众满意度等方面对供热企业进行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划分供热企业的等级。健全完善供热执法程序,明确执法的权力和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堵塞执法漏洞,营造城市冬季用暖的安全稳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