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供热收费行为,保障用户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供热服务供应商与用户之间的供热收费行为。
第三条 收费标准
a) 供热收费标准由供热服务供应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b) 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向用户进行通知。
第四条 收费方式
供热服务供应商可以采用预收、后收、分期付款等方式进行供热收费。
第五条 收费周期
供热服务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收费周期进行收费,并及时向用户开具发票。
第六条 费用调整
a) 供热服务供应商在收费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用户并公示,确保用户知情权。
b) 用户有权知晓费用调整的理由,并提出异议和质疑。
第七条 退费
a) 在供热服务结束或其他情况下,供热服务供应商应当退还用户已支付的应退费用。
b) 退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及时处理。供暖投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果供热服务供应商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供热收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用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九条 监督和投诉处理
用户对供热收费有异议和投诉时,可以向供热服务供应商投诉,并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申诉。
第十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于供热服务供应商向用户公告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需要,本制度可进行适当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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