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供热温度标准
一、温度范围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公司应当保证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单间房屋除外)。在采暖期内,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6℃。
二、时间规定
采暖期时间从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供热或者延迟停止供热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温度检测
1. 供热公司应当在采暖期内对居民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并在供热结束后3日内向居民用户提供测温报告。
2. 居民用户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供热公司对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并保留测温记录。
3. 供热温度检测结果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保存。
供暖投诉
四、费用缴纳
1. 供热费用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并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2. 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供热费用。逾期未缴纳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3. 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用户,按照规定减免供热费用。
五、投诉处理
1. 居民用户对供热温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公司或者市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2. 供热公司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并按照规定记录和保存测温结果。
3. 如果测温结果不符合规定,供热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4. 如果投诉人对供热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六、违规处罚
1. 如果供热公司未按照规定保证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居民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并保存测温结果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2. 如果供热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向居民用户提供热服务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3. 如果供热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居民用户处理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投诉进行处理和答复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4. 如果供热公司未按照规定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5. 如果居民用户未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供热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暂停对其供热。
6. 如果居民用户故意破坏供热设施或者阻碍供热公司正常维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 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用户,如果故意不缴纳供热费用的,不适用上述违规处罚规定。
8. 以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并上缴财政。
七、服务质量
1. 供热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24小时的热线或者网络服务渠道,及时解决居民用户的投诉和咨询。
2. 供热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服务网络,及时响应并处理居民用户的报修和求助事项。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