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5至2016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9.29
【字 号】哈政办综〔2015〕34号
【施行日期】2015.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5至2016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5〕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全面做好2015至2016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全市人民安全温暖越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责任
  (一)市供热主管部门统筹全市供热监管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主要承担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考核、监督检查等职能。要根据供热监管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适时调整、完善强化供热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的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供热难点问题;对各区供热工作推进与落实情况、监管及组织情况、投诉及办结情况等进行考核;采取组织培训
、业务交流等形式,指导各区做好监管工作。
  (二)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供热监管全面工作。各区政府是本地区供热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辖区内供热隐患排查整改、企业监管、投诉处理、应急保障等工作。要建立以区长负总责、区供热办牵头并与街道办事处分工负责、社区居委会配合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区街管理,细化明确区供热办与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确保供热质量。要强化区级公共财政投入,落实并及时发放供热保障、政府补贴和供热应急资金。加快区级供热监管平台建设,强化供热运行实时监测管理,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各区供热办作为区政府供热监管的具体执行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对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考评机制,与街道办事处分工负责,采取检查供热生产运行、检测居民室温、受理居民投诉等方式,全面掌握供热质量存在的问题,督办供热企业逐一解决;要向社会公布区供热办监督电话和辖区内供热企业报修,按期办结居民投诉和市级信访、投诉平台转办的各类问题。
  (三)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供热监管职责。街道办事处要在区供热办的指导下,认真做好辖区内供热监管工作,行使好对辖区内供热企业的监督权和评价权,做好居民室温现
场检测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居民投诉量较大的小区、楼栋的室温检测和督办工作。设立供热监督电话,并在辖区内公开。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对辖区内每一处热源均要落实监管责任人,明确监管责任,实行一对一的包保责任制;要对辖区分区划片,明确范围,确定专人监管;要以小区庭院为单位,聘请素质较高、责任心强、公平公正的居民担任众义务监督员,共同做好供热监管工作。
  (四)市直相关部门要合力推进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要做好供热锅炉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违法查处;无证司炉、跨型司炉等违规违法司炉行为的查处。市安监局要做好供热安全员上岗培训和供热安全事故查处等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违价收费、延期供热或提前停热等变相提价行为;做好供热成本动态监测,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供热成本变化情况。市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供热单位污染物治理、排放的监测及处罚力度。市公安部门要从快从速依法查处打击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破坏供热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市信访局要及时转送、交办居民合法信访案件,劝返、疏导居民不合理诉求。市建委在安排路桥改造计划过程中,要做好与供热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新建、改建供热管网工程与路桥改造同步施工。市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发改委要简化新建、改建供热工程立项、施工审批程序,开辟审批绿
通道,提高审批速度,确保供热工程建设尽早开工。市公安交管局要对运送冬季供热燃煤车辆通行提供支持。供水、供电、环保等部门要落实居民供热用水执行民用水价格、缓交排污费等扶持政策,坚决杜绝对供热锅炉房、换热站停水、停电等影响供热运行和供热安全的行为。
  二、落实监管措施
  (一)实现供热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各区政府、各供热企业要把供热隐患排查整治作为长期性工作,实施常态化管理。既要注重供热期前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又要注重供热生产运行期间的巡检巡查和问题处理工作。一是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对弃管、设施老化等供热隐患和供热质量长期不达标等居民反映集中的问题小区,分街区、分楼栋进行排查,落实专人负责整改,实行供热隐患排查分片包保责任制;二是供热单位要承担起供热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对供热设施各部位、各环节实行逐处、逐点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走过场、整改不到位等不负责的行为;三是加强供热生产运行期间巡检巡查,切实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对运行期间无法处理的隐患问题逐项登记,停热后逐项解决。
  (二)严格供热考核制度。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各区政府与辖区内供热企业分别签订供热管理责任状,对供热安全、供热质量、供热投诉率及办理情况、供热应急处置等进行综合考核。对各区供热投诉及办结情况,“12345”加大转办催办力度,“12319”要进行月排名考核,并将考核信息通报给市政府和各区政府。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各区政府进行综合考核,对各区供热投诉及办结情况进行月排名,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考核。
  (三)加快推进区级供热监管平台建设。各区政府要将区级供热监管平台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安排好资金,尽快完成区级供热监管平台建设,并与市级供热监管平台对接,实现供热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供热监管平台作用,对供热企业生产运行参数实时监测,对供热运行异常状况实行预警预报,对居民投诉及时受理、督办办结。供暖投诉
  (四)加大供热违法行为查处惩戒力度。对不执行供热法规政策、侵害居民众利益、供热设施检修不到位、人为降低供热质量、供热应急事故抢修不及时等违法违规供热行为予以严肃处罚;打击擅自拆改供热设施、破坏供热设施、盗用窃取供热热能等违法用热行为。
  三、供热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一)全面做好各项供热准备工作。各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10月20日前,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燃煤储备率要达到或超过计划用煤量的70%以上,确保供热设施完好和供热燃煤供应。要提前做好供热系统上水、试压、设备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开展供热系统的冷热态试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确保10月20日供热质量全面达标,同时,要做好供热期前气温骤降提前供热的准备。
  (二)确保供热安全和供热质量。各供热单位要做好供热生产运行期间设施的巡检巡查,定期开展供热安全自检自查,消除设施安全隐患,提高司炉操作人员、管网巡检人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供热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供热运行期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热源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热源要延长供热时间,以考量居民室温是否达标为目标,调整供热运行参数和供热运行时间。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众利益的行为;坚决杜绝因供热价格调整,出现人为降低供热质量、影响供热安全等行为。要认真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落实减少污染物排放、煤质检验、燃煤及灰渣覆盖和节能监测措施,促进供热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