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1.18
【字 号】晋交财字[2002]507号
【施行日期】2002.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过路费免费
(晋交财字[2002]507号 2002年11月18日)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各有关高速公路公司:
  《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复(晋政函[2002]188号),现将此“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的批复
(晋政函[2002]188号 2002年11月12日)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
  你们《关于中请印发〈大同--运城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的请示》(晋交财字[2002]4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收悉,现批复如下: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你们拟定的《暂行办法》。望你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经济社会实际,认真做好大运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以加快我省公路建设,为全省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
  1、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
  2、大运高速公路收费站一览表
  附件1
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归还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建设贷款和所引进资金,保障高速公路高效运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由省交通厅统一管理。
  第三条 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共设立主线、匝道收费站47个(具体见附件2《大运高速公路收费站一览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根据我省高速公路有关收费标准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 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疗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抢险救灾车和军车,暂免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 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和利息全额用于归还高速公路的建设贷款和所引进资金、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和高速公路管理的正常开支,不准挪作其它任何支出。
  第六条 新建大同至运城高速公路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上解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对通行高速公路各路段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收费实行优惠,即在车型划分类别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一个车辆等级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八条 在车主自愿的基础上,对经常过往的车辆收费可实行优惠包缴的政策;对持不停车收费“一卡通”通行的车辆收费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应缴纳而拒不缴纳通行费或不足额缴纳通行费强行通过的,除追缴应收的通行费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丢失、损坏IC卡者,应赔1C卡工本费。
  第十条 为保证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合理征收,杜绝联网收费中的换卡舞弊行为,决定增加通行卡(券)的时效规定,通行卡(券)时效暂按每30公里1小时计算,各出口按照车辆所持通行卡(券)显示的入口站至出口站的距离计算通行卡(券)的时效。超时时间按30分钟进位,按小时取整。对于出口的超时卡(券),除持有路政巡逻人员开据的故障车辆停车占道赔补票据,拖车证明或服务区的餐饮、住宿证明外,其他视为无效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收费期限暂定至2020年底。
  第十二条 《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负责发放和年检。各收费站口要设立明码标价牌,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大运高速公路收费站一览表
  路名 序号 站名  地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