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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
        摘 要:“无行为即无犯罪即无刑罚”这一法律格言深入人心,但是经过深入探讨研究,刑法学界仍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为学说,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刑法学的正常发展。本文对国内的危害行为说、犯罪行为说、多重含义说和意思舍弃说进行了分析。通过搜集资料和独立思考笔者给“刑法上的行为”下了一个概念,并对概念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最后探讨了行为概念的理论与现实价值。
        关键词:刑法上的行为概念;行为理论;理论意义;现实意义
        一、我国刑法学界中行为理论评述
        我国对于刑法上行为的研究开始得较晚,没有统一的定论,目前刑法学界大致有四种学说: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刑法上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不是一般的行为,而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在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二)犯罪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犯罪是人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简称危害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即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三)多重含义说
        有学者认为,行为应该具有广泛的外延,可以将其分为最广义行为、广义行为和狭义行为:最广义行为泛指一切行为,即包含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广义行为指犯罪行为;狭义行为指犯罪行为中与主观行为分开观察的危害行为。
        (四)社会的因果行为说
        该说认为,刑法学上研究的“行为”概念应包含刑法典中所具有的一切应有之义。该行
为概念应当是刑法典中一切行为的上位概念,基于此,有学者认为,不如直接抛弃意思要素,使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身体动静来概括行为概念。
        以上学说表明了我国刑法学界对行为概念的态度,但根据我国刑法立法实践,不难看出前两种学说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根据现行刑法,大部分行为是构成犯罪的,例如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同时刑法也规定了一部分不认为有犯罪可罚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具有违法性阻却的行为;此外亦有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也有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即《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仅仅把危害行为理解成刑法上的行为是片面的。当然,犯罪行为说也在逻辑上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多重含义说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同时也有缺陷。首先,最广义的行为过于宽泛,大有向其他部门法扩张之势。同时该说虽然总结了国内外的学说,但却没有明确定义行为,根据马哲,概念是明确区分事物不同特性的最直接表达。若不给刑法上的行为定一个明确的概念,很难区分不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