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也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
……………………………第五章: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的表现。
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
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损害。
……………………………………………………第七章: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单位犯罪: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第九章: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特别防卫权: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指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故意犯罪而言。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