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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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17 年第 10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盗窃及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已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对电力企业、广大用户造成财产及人身安全损害,《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对破坏电力设施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
执行过程中,犯罪行为的认定却仍有不少分歧,以下将结合我
国刑法,对盗窃及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做详细分析。
关键词:破坏电力设备罪;公共安全;犯罪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18条规定:破
坏电力设备、危害公众安全但为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以3-10年
有期徒刑。第119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
国家对于盗窃及皮坏电视设施刑事犯罪立法严格,有利于从法
律角度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以下将从破坏电力设施罪的特征、
犯罪构成、定罪范畴、破坏电力设备行为与盗窃行为竞合的处理、
刑罚的适用等几个方面进行分别探讨,从而对破坏电力设施刑
事犯罪及其量刑有更深入的认识。
一、破坏电力设施罪特征
破坏电力设施罪定罪依据在其行为而不是犯罪结果,也就
是说行为人已经实施破坏电力设备行为,就已经构成本罪,而
不能以其后果、危害等作为定罪依据。如果其行为已经造成严
重后果,则以“结果加重犯”论处。破坏电力设施罪起刑点相
对较高,后果严重者可判死刑。即使行为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通常也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最高量刑标准可达死刑。
二、盗窃及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及客观要素
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也就是公众生
命安全与财产安全。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有对电力设备进行破
坏,造成电力安全受损;行为对象为正在使用当中或者已经交
付运行的电力设备,其中有涵盖各类发电、变电、供电设备等。
在破坏行为上不做具体限定,可能只实施行为而未造成严重后
果,或者行为已经造成电力设备的严重破坏,具有定罪量刑价值。
其犯罪行为包括行为人破坏电力设备过程中采取的所有手段和
方法。
2.主体及主观要素
该犯罪行为主体通常指一般主体,也就是具有完全刑事责
危害行为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其实施破坏电力设备行为之后,即可认定
为该罪行的犯罪主体。其主观条件在于行为人故意实施破坏行
为,其中又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故意类型。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的“电力设备”
在刑罚范围内,电力设备通常包括发电、输电、变电、电
力运行维护等多种设备。在《关于审理破坏电力
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4条中规定:本解释中所涉及的电力设备,均指常规运行或
者电力应急设备,同时还包括功能正常但是由于季节性原因暂
停运行的电力设备、已经建设完工但是尚未通电运行的设备等。
不包括建设当中的电力设施或者交工未运行的电力设备。
从上述说明可见,破坏电力设备罪当中所提到的电力设备
需要处于使用状态,设备被破坏后所造成的后果会危及公众生
命财产健康,如电厂发电设备、城乡供电输送备等。这些设备
一旦遭到破坏极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安全风险,尤其是其中
的不确定破坏因素所造成的影响更加严重。
四、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竞合处理
如果行为人实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目的为非法侵占、
谋取不法利益,并且造成实质性破坏结果、严重威胁社会公共
安全,那么其行为则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两大罪行要素。
在《解释》第3条规定:盗窃电力设备行为人尚未构成犯罪者,
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如果已经构成盗窃罪,则从其严重程
度进行衡量,以行为严重者对其进行定罪。
基于上述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则需要注意如下问题:第一,
如果犯罪行为人盗窃对象属于未建设完工的民用低压照明电,
则以盗窃行为定罪。第二,如果行为人窃取、破坏由于季节或
者电力供应不足暂停运行的电力设备,则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
处。第三,如果窃取未完工的供电线路设施,以盗窃罪论处。
假设行为人明知电视设备已经交付运行仍实施盗窃行为,则以
破坏电力设施罪论处。第四,如果行为人盗窃工厂、排灌站等
正在运行中的电力设备,但是并未对公众安全造成危害,可根
据该行为严重程度以盗窃罪、破坏公共财物、破坏社会生产罪
等论处。
五、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刑罚处置
根据《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规定,在破坏电力设备
罪可分为“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过失犯罪、轻度
过失犯罪”4种。在《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
根据《刑法》第119条中提及的“严重后果”,需判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①犯罪人行为导致一人死亡、
三人及以上重伤或十人及以上轻伤者。②导致一万名用户电力
输送中断6小时及以上者、造成公众生活、生产受到严重影响者。
③破坏行为导致经济损失高于一百万元者。④导致其他形式的
公共安全受到破坏、后果严重者。
从《刑法》中死刑判定条件而言,“罪大恶极”是其重要标准。
其中“罪大”是从客观层面而言的,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罪行尤
其重大,对国家、人民利益造成巨大危害,情节尤其恶劣。“恶
极”则是从主观层面而言,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极大恶性,
已经没有改造价值,如不处以极刑则会对社会及公众造成巨大
威胁和危害。只有行为人具备上述两项标准,方可进行死刑裁量。
而在破坏电力设备罪中最高量刑为死刑,这一量刑机制能够有
效提高电力设备安全保障价值。
六、结语
电力设备是维护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的基础设施,破坏
电力设备罪的论处需要以实施为依据,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依法裁决,尤其是对于行为恶劣、破坏团伙骨干等进行严惩,
以体现《刑法》的威胁力和公信力,以起到教育和威慑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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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孟鹏,王文哲.破坏电力设备罪认定疑难问题浅析[J].农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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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文哲.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及刑罚适用[J].大众用
电,2013(05)
作者简介:
张东杰(1988~),男,汉族,河北省盐山县人,本科。
盗窃及破坏电力设施刑事犯罪问题探讨
张东杰
(362801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福建 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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