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犯罪研究》2005年第1期
·30·论反社会人格与犯罪
陈和华
内容提要:反社会人格有很强的致罪倾向。在违法犯罪人中反社会人格者可达30%以上,且屡次犯罪以及罪行特别残酷或情节恶劣的现象非常严重。反社会人格的形成原因,精神分析理论、行为主义和认知理论有不同的解释,但在早期经验和家庭因素对反社会人格的形成有重大的影响。反社会人格者的犯罪行为有着与一般人不同的特点。预防和矫正反社会人格对犯罪的预防有重要意义。对轻度的反社会人格者采取认知领悟疗法有一定成效,而对反社会人格的罪犯更多地应该通过行为疗法进行矫治。
关键词:反社会人格  犯罪  预防  矫治  行为疗法
反社会人格者有很强的致罪倾向。反社会人格者由于其易于冲动、不吸取经验教训、不能爱别人和缺乏内化了的社会价值系统或良心的特点,非常容易触犯社会规范和法律。在违法犯罪人中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的数量较多,可达30%以上,远高于一般人的患病率(1%以下)①。而且,在所有的变态人格中,反社会人格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多,同一性质的屡次犯罪以及罪行特别残酷或情节恶劣
的犯罪人中,大约1/3至2/3的人都属于此类型变态人格。因此,对反社会人格者进行特殊的犯罪预防,应该成为犯罪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犯罪学界以及司法界对此类人的犯罪预防尚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在犯罪矫正方面也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工作规范和工作体系。本文将对反社会人格的特征、致罪倾向、原因以及预防和矫正措施进行阐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反社会人格的概念和特征
反社会人格是指个体在社会行为上具有违反社会规范的倾向,具有为利己目的而伤害别人时永不感到愧疚的异常性格,是变态人格的一种,又称反社会型变态人格、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悖德性人格等。狭义的变态人格,即指反社会人格。与其他类型的变态人格相比,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个体的突出点是其行为具有悖离社会规范的倾向,且在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后,没有愧疚之心。
反社会人格易导致反社会行为(违法或犯罪行为),但反社会行为者未必有反社会人格。例如黑社会分子常作出反社会行为,但黑社会分子中的许多人人格正常,对亲人、朋友仍有同情爱护之心,甚至对同道,反社会行为者也未必不重视感情,所谓“盗亦有道”,他们可能会为同伙安全而牺牲自己。而反社会人格者则不然,除关心自己之外,从不考虑别人。他们以满足个人欲望为唯一的考虑,从不知顾及他人。
反社会人格一般在10岁左右便可出现某些迹象,男性可以更早发生②。通常反社会人格者在童年、少
年时期就有了比较明显的越轨倾向,有品行问题如偷窃、斗殴、、逃学、性罪错的记录;常有酗酒和破坏公物、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不良习惯;到青春期人格缺陷表现明显化;成年后工作表现差,常旷工,对家庭不负责任,在外欠款不还,常犯规违法;30岁以后,由于阅历丰富、精力下降,大约有30—40%的
①田寿章等主编:《司法精神病学》,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9 - 62页。
②陈和华、邬庆祥:《刑事心理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页。
《犯罪研究》2005年第1期理论研究患者有缓解或明显的改善。但有的在变为正常后,仍遗迹难消,紧张时又会暴露,有病时又易加重,患者在不顺利的环境条件下易发生反应状态和疾病发作。
反社会人格并非精神病,因为它不符合精神病发生、发展的规律,只是人格表现超越正常范围,反社会人格者没有完全丧失辨认事物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反社会人格不具有中枢神经系统或其他器官的功能障碍,无疼痛或不适,也不是精神病或神经症造成的后果;反社会人格既无疯癫也无智力缺陷。但是,从反社会人格的特征看,它也不是精神健全的正常人,反社会人格者具有不同于常人的特殊性,他们虽然智能良好,思维联想过程无异常,能料理自己的生活,一般情况下没有完全丧失辨认事物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表面上看也能正常地从事一些学习、工作,但是不能像正常人那样,经常或始终用理智驾御自己的行为和合情合理地处理生活中的日常事务。因此,可以说反社会人格是介
于精神病和正常人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并非轻度的精神病或精神病的早期表现,但精神病愈后可留有人格变态。
反社会人格者具有下列共同的心理和行为特征①:
1、相貌与智力均在中等以上,给人的第一印象较好。
2、没有精神分裂症的症状,思想并不紊乱,也没有幻觉与妄想等现象。
3、没有神经症的症状,情绪上既少焦虑,也少激动。
4、对人对事,不分轻重缓急,既无责任心,也无义务感,因此在言行上无法取信于人。
5、缺乏坦诚的气质,给人以虚伪的印象。
6、知过而不悔改,且无羞耻之心。
7、所表现的侵犯别人的行为,事先并无明确的动机或计划,多系起于隐藏性的冲动。
8、缺乏是非善恶的判断能力,不能从失败经历中获取教训。
9、极端自我中心,在剥夺别人权利以满足自己私欲之后,不肯对人回报,甚至不愿付出应有的亲情与爱意。
10、情绪冷漠而缺少变化,不像常人受外因感动而有喜怒哀乐的表情。
11、缺乏领悟能力,不能见贤思齐,不能从别人的楷模行为中学到东西而改变自己。
12、虽不关心别人,但却强烈需求别人的关注与信赖。
13、常在幻想状态下对人表现恶作剧行为,以粗鄙丑陋的言行惹人厌恶。这种行为表现在酒后尤为明显。
14、不显示自杀倾向。
15、在两性关系上,纯以自我满足为出发点,与异性交往从不认真,从不向对方付出真心与爱情。
16、生活无目标、无计划、也无方向。就其自身幸福而言,生活中一切活动都可说是自毁行为。
一个人被认定为反社会人格者并不需要具备以上所有特征。如果一个人长期表现出以上几种主要的特征,那么反社会人格可能确实存在于他身上②。
二、反社会人格形成的原因
对反社会人格的成因,精神分析理论、行为主义和认知理论有不同的解释。
精神分析理论认为,一切心理异常都源于童年生活经验,反社会人格的形成也不例外。反社会人格之所以形成、反社会人格者之所以在行为上损人利己,缺道德感,无羞愧心,乃是由于幼年时期的人格结构上,未能发展到超我的层面使然。超我是人格结构中遵循至善原则对本我与自我的监督与管理者,是在
①张春兴:《现代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63页。
②俞亮等:《反社会病态人格理论浅析》,载《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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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父母认同的过程中,以父母行为作楷模,间接学得的道德规范与社会良心,它是在“童年早期发展起来的”①,儿童之所以向父母认同,主要是因为儿童需要父母的关爱,能在向父母行为认同后获得需求的满足。假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从一开始就不正常,儿童得不到父母的关爱,甚至遭到遗弃或虐
待,儿童人格中的超我层面就无从得以形成。照此推论,个体幼年生活不能在亲情爱意中获得人格的健全发展,是形成以后反社会人格的主要原因。
行为主义认为,反社会人格之所以形成,乃是由于社会环境(特别是家庭环境)中个体获得奖励的机会少,遭受惩罚的机会多,父母过于苛刻或不知正确强化儿童的行为,使个体只学到如何逃避惩罚,未学到如何争取荣誉,终于自甘堕落。另外,父母对子女过度保护或溺爱,使儿童自幼养成有所需求时,非立即满足不可的不体谅别人的性格。这也是反社会人格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认知理论认为,反社会人格的形成与个体的认知结构缺陷有关②,这种缺陷表现为极度自我中心,对人对事缺乏责任感与羞耻心,缺乏正常的社会认知能力和社会态度,将自己的过失解释为正确,将别人正常行为解释为错误,因而对自己的损人利己行为视为理所当然。而所有这一切都是自幼在家庭环境中养成的。如父母对子女的管教过于放纵、没有教给子女是非善恶的标准、无条件满足子女的不合理要求等,从而使子女的认知能力窄化,社会态度自我中心,在遭遇挫折时缺乏容忍力,不能以耐心与毅力去克服困难。此外,在社会生活情境中,也无从学到延后享乐,只知每有所需就须立即满足。这都是反社会人格者的典型性格。
精神分析理论、行为主义和认知理论对反社会人格的成因解释虽有所不同,但其中实质性的内容有许多相通之处。概括如下:
1、反社会人格并非由于生活压力过大、或遭遇严重情绪打击后所形成的心理疾病,而是自幼在心理发展上,因长期适应不良而形成的一种反常性格。
2、反社会人格是在个体与环境相互影响过程中形成的。童年时期的经验对反社会人格的形成有重要作用。
3、对反社会人格的形成应负主要责任的是家庭环境(包括家庭破裂、儿童被父母抛弃和受到忽视、从小缺乏父母亲在生活上和情感上的照顾和爱护)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
4、父母对子女行为的不正确强化、对子女过于严厉苛刻或过于放纵溺爱,导致孩子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他人和自己,不能养成规范意识,不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行为模式的,是他们反社会人格形成的主要原因。
三、反社会人格者的犯罪倾向与犯罪行为特点
在异常人格的影响下,有些严重的反社会人格者在很少诱因或在不明确的、偶然的犯罪动机的支配下,就可实施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他们这时的精神状态、对事物的辨别能力和自制能力,都不是健全的,而是弱化的。加上这类人自私、好记仇、报复心强且残忍,故常引起伤害抢劫、凶杀等刑事犯罪。在世界各国,反社会人格者犯罪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目前,西方一些学者往往把犯罪与反社会人格联系起来研究,甚至把小偷、流氓、盗匪、以及、酗酒等行为都视为反社会人格所致,这是不适当的。应该说,犯罪人中有反社会人格者,但并非所有的犯罪人都是反社会人格者;也不是所有的反社会人格者都一定会犯罪,一般人中也有许多反社会人格者。
①[美]舒尔茨著,杨立能等译:《现代心理学史》,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343页。
②张春兴:《现代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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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研究》2005年第1期理论研究反社会人格者受人格缺陷的影响,在激发犯罪的动因上与正常人有区别,在犯罪行为特点上也与正常人有区别。具体来说,反社会人格者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同于正常人的犯罪特点:
1、犯罪行为的发生一般带有偶然性,较少事先详细预谋,多受情感冲动或本能欲望所驱使,犯罪动机较模糊。
2、犯罪目的不明确,常常不是有目的地选择好目标,且侵犯目标大多数是行为人身体所处相近的人或物体。作案对象绝大多数为非直系亲属①,往往重在眼前的过程,而不计后果。如偷窃狂的偷窃往往
只是从偷窃行为本身来获取心理上的满足和乐趣,经济目的则是次要的。
3、犯罪行为的后果往往损人不利己或害人又害己,甚至对自己的损害更大。
4、犯罪时缺乏自我保护性,犯罪手法不甚隐蔽,作案手段原始、简单;被抓获后往往供认不讳,毫不掩盖,如竹筒倒豆子,但又不承认是犯罪行为;有些甚至不怕被捕,不惧刑罚。
5、多次作案,虽经惩罚也难以改变,往往是一犯再犯。
6、一般是单独作案。反社会人格者的自私偏执使他们难以与人相处;加之思维怪异,犯罪少预谋,使他们难以与其他犯罪人合拍。因此多是单独进行犯罪活动。
7、暴力性犯罪多,而智能性犯罪少。
如前所述,反社会人格者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辨别事物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存在明显的精神活动紊乱和行为紊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他们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反社会人格的预防和矫治
在所有的变态人格中,反社会人格对家庭、社会危害最大,因此对这种变态人格的预防和矫治就显得十分重要。但由于形成反社会人格的病因相当复杂,目前对此类变态人格的尚缺乏十分有效的方法。如果使用镇静剂和抗精神类药物,只能治标不治本,且疗效不显著;而心理对那些由于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形成反社会人格的人又毫无作用;而且由于反社会人格者虽然免不了在社会生活中碰钉子,但他们很难意识到自己有问题,而是责怪、记恨别人,所以他们很少主动求治。即使求治,由于其不知自省、委过于人、虚伪欺瞒等性格品质,他们也很难进入正常的咨询关系,且对各种策略有“免疫力”。所以往往旷日持久,却没有多大成效。因此,对反社会人格的防治,应强调早期教育训练,在人格未形成之前采取积极预防措施。
从预防反社会人格形成的角度看,家庭、学校和社会管理机关都要重视青少年时期的心理健康与心理卫生问题,特别是家庭教育,应该从幼年时期开始就注意去避免孩子形成反社会人格。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建立温馨的家庭环境,让孩子体验到家庭温暖,不让孩子有被抛弃、被忽视的感觉。父母对孩子冷淡,情感上疏远,这就使儿童不可能发展人际之间的温顺、热情和亲密无间的关系。随后儿童虽然形式上学习到了社会生活的某些要求,但对他人的情感移入得不到应有发展。心理学中所谓情感移入,是指理解他人以及分担他人心情的能力,或从思想情感上把自己纳入他人的心境,所谓将心比心,设身处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缺乏了这种情感移入能力,就很容易形成反社会人格。
2、通过言传身教,提供良好榜样,并使对孩子的要求具有一致性。父母如果不能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如果表现得朝三暮四,喜恶、赏罚无定规,就会使孩子无所适从,就不可能发展起明确的自我同一性。反社会人格者的冲动性和无法自制某些意愿及欲望,都是由于父母对于自己的行为无原则、不道德、
①黄继中等:《人格障碍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料分析》,载《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1998年第2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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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自制等恶劣榜样造成的;反社会人格者对坏人对同伙的引诱缺乏抵抗力、对过错缺乏内在愧疚心等现象,都是由于父母对他们的赏罚的不一致性、本人善恶价值的判断自相矛盾所造成的。
3、正确对待孩子的各种行为,合理奖惩。父母要及时强化或奖励孩子好的行为,及时纠正和惩罚其刚刚暴露的坏的行为。既不可娇纵放任孩子,也不能随意打骂。应该坚持原则而又不失关心体贴,给予耐心、细致的教育与指导,从细微小事逐步培养儿童良好的心理素质与行为模式,纠正不良行为。
在学校教育中,可采取以下方法预防孩子形成反社会人格:
1、创设集体生活的情境,把道德品质的培养转化成孩子自己的行为。
2、严格规范孩子的基本行为习惯,使他们从不说脏话开始,养成终生受益的好习惯。
3、因人而异掌握每个孩子的特点,发现他们的长处,用表扬增强他们的信心。
4、根据教材内容,利用课堂时间,在各科教学中,渗透素质教育和乐观向上、诚实正直等的心理教育。
在已经形成反社会人格的情况下,工作重心应该放在对反社会人格者的违法犯罪的防范和反社会人格的矫治上。家庭、学校、社会要多方面协作,严加教育、管理和控制其行为,不能允许他们任意胡为,对他们的违纪或越轨行为应及时予以必要的负强化如(批评、处罚、劳教等),以削弱其越轨动机。此外,可由变态心理学家、犯罪心理学家、精神专科医生联合对反社会人格者进行心理。者对反社会人格的要有必要的心理准备,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要以权威者的姿态出现,以免被矫治者畏惧。者要保持自己的职业角和中立态度,既不表示同情,也不过分批评。
对那些由于环境影响形成的、程度较轻的反社会人格者,实施认知领悟疗法有一定疗效。者可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对原来的认知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产生的认知观念加以改变①,了解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培养他们的责任感,使他们担负起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提高他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律
意识,使他们明白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努力增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些措施对减少反社会人格者的反社会行为不失为有效的方法。
对少数家庭关系极为恶劣而与社会相处尚可的反社会人格者,可以在学校或机关住集体宿舍或到亲友家寄养,以减少家庭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培养其独立生活的能力。个别威胁家庭与社会安全的反社会人格者,可送入少年工读学校或成人劳动教养机构,参加劳动并限制其自由。对情节特别恶劣、屡教不改的反社会人格者,可采用行为中的厌恶疗法。当反社会人格者出现反社会行为时,给予强制性的惩罚(如电击、禁闭等),使其产生痛苦的体验,实施多次以后,反社会人格者一产生反社会行为的冲动,就感到厌恶,全身不舒服,通过这样的方式和过程减少其反社会行为。然后根据其行为矫正的实际表现,放宽限制,逐步恢复其正常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
对具有反社会人格的罪犯,则主要应该通过行为疗法进行矫治。这里的矫治与对罪犯的一般犯罪心理矫正不同,侧重于对其变态人格的矫正,重塑他们的健康人格②。
对反社会人格的罪犯进行行为矫正的目标,大体可分五个方面③:
1、训练他们在感到自己要失去控制的时候,随时心理学家或心理者帮助解决,不要耽搁,否则将会使自己已经取得的进步难以巩固。
2、训练他们在发脾气的时候,尽可能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情感变化,不要付诸暴力行为。要他们明白,暴力行为可能会导致自身前途的毁灭。
①郑雪:《人格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页。
②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7页。
③沈政主编:《法律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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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导他们在付诸冲动性暴力行为之前,要认真考虑它的后果。
4、教育他们对自己的感情变化,特别是发怒情绪的变化,充分地认识并掌握其变化和控制的规律,而不是简单地去体验这种情绪或任凭其去支配自己的行为。
5、帮助他们去寻或发现常常引起其反社会行为的原因、对象、导火线,针对不同的因素,做细致的工作。
对反社会人格罪犯矫治可分四个环节:
1、模仿学习。即要求罪犯去模仿正确的行为,以习得或强化正确的行为模式、减弱或消除不良的行为模式。模仿学习能否发挥作用,与环境条件有很大关系,更与行为模式的典范性、典范的显示作用和进行模仿的罪犯的特点有很大关系。
第一,行为模式的典范性。行为模式的典范性越大,越容易引起模仿。这种典范性包括六个特性:具有高度的专门性和技巧性;高度优雅的行为;与模仿者希望得到的奖励有关;典型的行为人与模仿者年龄性别等条件相近;典范行为显然是重要的、有帮助的;行为者本人因这种典范行为已经得到了奖励。所有的人都愿意模仿那些专门的有效率的行为模式,特别愿意模仿能得到奖励的行为,对反社会人格的罪犯也是如此。
第二,典范行为的显示作用。行为显示得越清晰和详尽,越容易引起模仿;行为显示过程从简到繁、从易到难,容易引起模仿;行为显示过程中有一定的重复性,就会便于模仿;行为的显示尽可能没有已经陈旧的或人们习以为常的细节,才容易引起模仿;行为显示过程中,有几种不同的变换方式,有选择余地,就容易引起模仿。
第三,罪犯的特点。他们对于要模仿的行为模式的态度(重要性的认识)、他们的原有基础与要模仿的行为模式是否接近、他们对相应奖励的迫切性等,都会显著影响模仿学习的效果。
2、角扮演。即要求罪犯在一定模拟情境中,按某一固定角的要求,完成他从前所不熟悉的动作或行为。通常让罪犯去扮演的角,其言行态度与罪犯本人真正情况恰好相反。
角扮演需要满足这样一些条件:
第一,允许罪犯考虑或选择自己所扮演的角。因为出于无奈被迫表演是不能进入角的,也就不能取得行为矫正的效果。
第二,罪犯所扮演角的行为、动作和态度应该是符合社会规范和道德要求的,只限于表演个人隐私的行为或态度,就不可能矫正其本人原来的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和处世态度。
第三,角扮演行为应该不断完善,表演得越好、越有针对性,则对罪犯原来的不良行为的矫正作用就越大。
第四,要不断对罪犯的角扮演行为予以赞扬、鼓励和奖赏,以提高其改正不良行为的积极性和效果。
3、作业反馈。即指模仿和表演的效果反馈,有多种性质,如奖励或强化、批评、纠正、淡漠等。对行为矫正来说,最重要的是奖励或强化,因为它能使新的行为模式得以发展和巩固。奖励有三种:物质奖励;社会奖励(来自他人或社会的称赞、表扬、鼓励);自我奖励(对自己新行为模式精神上或道
义上的肯定)。
在进行作业反馈时,要注意做到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把三种奖励结合起来,并考虑到罪犯的历史情况和当前的内在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不同的奖励。
危害行为第二,奖励的施与要及时。心理学研究表明,学习的强化或奖励作用,其效果最好是对正在进行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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