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9·第1辑作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一环,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日渐明显。本文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辖区内近3年受理的176件非法捕捞水产案件为研究样本,分析此类案件的现状、特点及办案实务中遇到的困难,进而探寻解决之道。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危害行为(一)案件整体增长态势明显
1.案件增长速度快。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作为管辖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辖区资源环境类犯罪的基层检察机关,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共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76件。其中,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受理34件,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受理48件,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受理94件。案件增长速度快,办案压力倍增。
2.部分区域呈多发态势。近3年受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案发地涉及辖区内的11个区(县)76个街道(镇),经梳理发现,部分区域案件呈多发态势,近3年案发数量超过5件的有9个街道(镇),案件达54件。部分区域案件高发,与环境资源打击力度日益增强相关,也可能与上述区域宣传力度不够有关。
(二)作案方式隐秘
随着刑事打击的力度不断加大,非法捕捞者由明目张胆白天在江中驾船电捕或网捕转变为背着电瓶在长江、嘉陵江流域沿岸电捕。非法捕捞多作案地点隐蔽、远离城镇,且非法捕捞者多选择凌晨作案,昼伏夜出,善于和执法人员打“游击战”和“时间差”。据统计,3年间受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在江中驾船非法捕捞的仅7件,在岸边非法捕捞的达169件,占比高达96.02%;同时,作案时间在执法传统空窗期的几乎达100%。
(三)监禁刑适用率偏低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实践中,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处拘役、管制等轻刑居多,且适用缓刑现象普遍。据统计,3年间已办结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共计142件255人中,不起诉的19人,宣告缓刑的192人,单处罚金的1人,判处监禁刑的仅43人,且均是拘役,监禁刑适用率仅16.86%。过低的监禁刑适用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调查报告
——以辖区近3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为样本
李欢*
*李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五部检察官助理。
调查报告│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