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医哲学为机制的多边缘犯罪心理研究
中华医学是华夏民族同大自然斗争过程中,经由生命体验归纳和总结出对人与自然的认识,通过对物质运动时空规律的把握,将人与自然、人与时空、人与人之间关系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建构出独特的中医哲学体系。将其运用到犯罪心理研究中,使之成为犯罪行为多边缘研究的组成部分,是笔者历经数十年观察、思考和实践的尝试,也是笔者弘扬华夏传统文化,古为今用的夙愿。
中华医学把人体视为一个以脏、腑、经络为核心的有机物质整体,把人的生命个体视为自然界中的物质存在,运用天、地、人的整体观来解析人的生理、心理、智商及由三者构成的行为能量度;把人的思维、情感、行为视为脏腑器官物质在时空中的运动过程及其生存状态;以人体内在机制的运动消耗轨迹辨析行为人的行为动因、向度、能量、时空方位等要素,从而为犯罪行为及犯罪心理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中医哲学思想的基本方法论之一是阴阳五行学说,即将自然界中的一切事物分为阴阳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将万物的变化归纳为以五行(木、火、土、金、水)为象征符号的运动模式,通过阴阳变化中的平衡与失衡、五行运动中的“生、克、乘、侮”等规律来分析和把握客观事物的缘起、消长、亡落、嫁转的变化过程和变化结果。
本文所涉及的犯罪心理研究,主要指对导致刑事犯罪行为(即直接损害他人利益或生命的极端行为)的特
殊生理、心理、智能状态的研究,中医对此称之为“邪”,即生理、心理或智能疾病。这类疾病往往是构成犯罪行为人自我保护
意识的误断、心理应力缺损或行为失控的主要因素之一。就犯罪人个体来说,这种疾病的表现方式各不相同,其不同的关键在于犯罪个体的生命素质。所谓生命素质,指人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智力商数等先天性的综合素质,它是生命质量的一个综合指标。就犯罪研究而言,生命素质的差异通常表现为,正常人和犯罪人在同等条件刺激下,因生理、心理、智力差别所做出的不同的本能反应。对犯罪人来说,不同的生命素质决定其不同的犯罪动机、方式,对象及手段,因而了解和掌握犯罪人的生命素质在犯罪研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将中医哲学思维引入犯罪分析,其重要前提是将犯罪人臵于客观世界中,运用多边缘思维及时空的整体观来解构犯罪行为的全过程,进而解构犯罪行为者在犯罪过程中其生命现象因此而发生的全息(含形象、行为、气、颜、动作、味道、方位、声音、数理等)反映。依据中医学理论,世间万物的变化可归纳为阴阳对立统一和五行相生相克的运动规律,因而犯罪人生理、心理、智能疾病的发生与特定时空的五行变化有着必然的关联,其相关性及变化都寓于自然、时空与人的相互作用之中。同理,也可将人的生命素质作相对于特定时空的五行划分,而犯罪行为经由犯罪现场所呈现出的犯罪动机、对象、方式、时间、手段等,也正是犯罪人生命素质五行特征的外显形式。刑事犯罪的超常行为必然会引起脏腑器官的超常运动,使犯罪人的生理机体即脏腑器官发生变化。中医学认为,机体的变化可表
于五官,由里及表,运用中医学表里相辅相承的辩证思维,通过脏腑的生理变化可推断五官、五情等表相的变化,由此也就可以通过对犯罪人的生命素质特征的全面把握,分析并推论行为者的外貌特征
总之,将中医哲学思维方式与现代科学相结合,不仅可以把握犯罪人生命素质的多维空间状态,还可以通过犯罪行为结果及所遗痕迹——现场,分析犯罪
人及团伙结构的全息现象,进而推断犯罪人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特征及外貌特征,为刑事案件的侦破、罪犯的伏法和改造以及犯罪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也为弘扬和运用博大精深的中医哲学思想开创新的途径。
以下试从两个案例的破译来说明运用中医哲学思维所作的犯罪分析。
一、团伙犯罪案
以张××为首的四人团伙在1983年至1991年间,团伙作案5起,共同作案3起,个人作案23起,八年间打死打伤几十人。以张犯作案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性质、气象特征等为分析依据,运用中医哲学思维方法,笔者于案发四年后的1987年5月6日为张犯作了文字画像,描述了其相貌特征、文化程度、感情历程及家庭背景等概况。1991年张犯被逮捕归案,实践证明准确率达百分之九十五。
杀人行为是一种极端行为,每个人都有杀人行为的能力,只是刺激该行为产生的强度和承受压力的强
度不同而已。这类刺激因素从社会性看,有政治的、经济的、情感的;从自然性看,主要源于人的生命素质。二者在运动中相互激发,但有一个主次关系。笔者根据1980至1987年拍摄的张犯所有作案现场情况,了解其作案手段、对象、惯常的气候特征及完成作案过程的能量度,当发现他攻击的对象与其毫无社会因素的关联后,判断他属人格缺失性犯罪,先天原因大于后天原因。倘若简单地归因于其社会性,即反社会心态、对抗、报复、贫困、受教育或环境因素的话,那么,反向推论,有很多比他社会境况更差的人为什么没有这种行为呢?显然,应该更多地考虑其个体特质,尤其是个体先天性因素。只有个体因素(先天的)和社会因素(后天的)双因双化(内因外化、外因内化)地累积,才会形成如此大的能量,导致系列杀人行为。据此,笔者运用中医理论及其哲学
思维对罪犯进行了如下描述:
(一)年龄分析
《黄帝内经》曰;“男八女七”。指的是男性以八年为一个生理周期,如8岁换牙,16岁遗精,24岁为成熟,64岁为老矣。中医学认为肾主胆,按人的生命周期论,人胆量最大时是在性发育及成熟后(男主肾,女主血)。性的发育(16岁始)是人类生理、心理发生最大变化时期,个体不仅有了性意识或性行为要求,也有了个性意识。开始主动地观察社会。性意识的产生要求有相应的性的释放(生理性释放和心理性释放),既有健康的性释放,也会产生不健康的性渲泄,这段时间约为两年左右,如果在此期间碰
到性行为攻击或挫折(失恋、不卫生性行为后遗症、性封闭等),导致性能量累积,形成巨大的心理应力,容易造成阴阳失衡,通常在20岁左右为这种应力的暴发期。中医讲存与泄,该泄则泄,当存则存,否则内泄为病,外泄为邪。以此推断,张犯首次杀人的年龄应在20-22岁。事后证明,张犯作案起始于1983年,正是21岁。
(二)身高分析危害行为
中医学认为,人为五脏六腑之躯。中国男性身高一般在168-175公分之间,在人的身高与生命素质的统计概率中,身体过高(180公分以上)者心理承受能力和身体素质相对为弱。中医学认为“男以肾为本”,肾主胆。身材过高者,心脏负荷大,心与肾相克,因而身材高的人胆弱。在犯罪统计中,犯杀人和抢劫罪的人身高在175公分以上的极少,无社会应力的攻击性杀人者更少。张犯能长期保持杀人的习惯和力度,其身高应在强力度和较强素质范围之内,所以断定其身高为160-172公分。张犯实际身高为168公分。
(三)体态分析
体态主要指人的体型即胖瘦,医学上所说的皮下脂肪的多少。中医阴阳论认为,阳为火,阴为水;瘦为火,胖为水;动为火,静为水。男性生命周期在“五八”以后,即40岁以后体胖为正常规律,为血气的正常状态。血气亏损则气虚,气虚则肾不实,肾不实则无胆。故而,40岁以前的男性中,胖者的胆
量比瘦者弱,瘦者为阳、为火、为动更易采取进攻性行为。在犯罪统计中,杀人犯中胖人的比例很小。由此推论本例杀人案的张犯,决不会是胖人,而应是壮实的瘦型。最后结果与分析相符合。
(四)牙齿分析
中医学认为,牙为骨之髓,表肾,肾为先天之本。正常人的牙齿成年后应为32-34颗,多数为32颗。由于笔者认定张犯属人格偏差型,他的行为强度大部分为先天所致,导源于他的生命素质,据此分析张犯的牙齿应该是不好的。画像时定为“齿曲”。实际检查,他不仅牙齿排列不整齐,而且只有28颗,这种牙齿数也是极少有的。
(五)婚姻分析
婚姻是性行为的社会表现形式,属于社会内容,人的性行为是生理性需求,其健康与否直接关系着人的生命质量。婚姻生活中的性行为可调节人各方面的平衡,是成年个体正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内容。张犯的系列杀人动力与性行为状况有关,如果他有正常性行为来消耗性能源,势必会“减少肾气”,就难以凝聚杀人的行为强度。笔者在画像中写的是“未婚;如已婚,则无正常健康家庭”。结果表明,张犯无性行为史,仅有遗精史。后来的调查证实,张犯的同伙曾几次让女青年与张犯同宿,张都未与其发生性行为。在监狱里,笔者与张犯交谈中,他自称如果一旦和女性发生性关系,可能会终止杀人。从社会分析角度看,他对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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