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罪最早是一个犯罪学概念。刑事人类学派鼻祖、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1835-1909)将犯罪人分为生来犯罪人(天生犯罪人)、偶然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和激情犯罪人。
龙勃罗梭通过对遗传等先天因素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甚至归纳出天生犯罪人的相貌和精神特征,被不少人斥为谬误。不过他对现代犯罪学,特别是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开创性贡献则是不可否认的。
按照龙勃罗梭的理论,激情犯罪人具有残忍、鲁莽、犯罪行为突然发生等特点和强烈的暴力行为倾向,他们的犯罪行为基本上都是在激情作用下发生的暴力行为。激情犯罪人通常都是年轻人,与生来犯罪人的冷酷无情形成对比,往往在犯罪之后感到后悔,有一定的接受改造的可能性。
而作为刑法上的概念,激情犯罪的定义要严谨得多。激情是指“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然而是爆发式的情绪状态”,处于激情状态下人的理性受抑制,行为控制能力减弱。一般学理通说认为,激情犯罪是出于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没有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或犯罪目的,只是在强烈的冲突过程中突发的犯罪行为。
概括而言,激情犯罪都一个鲜明的特点,即受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犯罪人的激情状态与受害人的刺激有关。
不少国家的刑法都对激情犯罪有明文规定,通常都对此类犯罪有减轻或从轻处理。比如,罗马尼亚刑法规定,因他人的严重违法行为、严重侮辱人格、被害人之挑衅,处于激烈与感情强烈压制状态的犯罪,应考虑减轻处罚。(编辑:郭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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