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
N O.32013
——兼议我国犯罪论体系之选择
崔晨
危害行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摘要:德、日两国刑法理论中的三级犯罪论体系,使得判断行为是否沦为犯罪之前提的构成要件进入研究视角,特别是构成要件的属性问题、三级犯罪论体系的逻辑问题及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的差异问题,更是引发了学者的讨论。在不同的犯罪成立条件上形成的犯罪论体系必然各不相同。我国继受苏联犯罪构成理论,平面式犯罪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备受争议,在理论的改革探讨中,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已经发生着变化。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犯罪论体系
中图分类号:D F6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0110一03
一、德、日“三要件说”的犯罪论体系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有着不同的定义。在最一般的情况下,犯罪是一个实在的观念,比如说甲打伤了乙,一般人均会认为甲犯罪了,至于为什么是犯罪,触犯了何种罪,仅能有一个模糊的概念。
作为刑法研究对象的犯罪,也有着另外两层含义,即刑法各论上的犯罪和刑法总论上的犯罪。前者既然在各论的范畴,含义就仅能限定在各个类型犯罪的概念上,比如说杀人、盗窃等,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意义。而作为刑法总论也就是本文中意图叙述的犯罪,是将各个犯罪类型抽象出来的概念,其意不在于探求行为会否成立特定的犯罪,而关注行为能否为刑法规范所评价。
(二)犯罪论体系下的犯罪判断
犯罪构成是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通常说来,行为只要能够满足犯罪构成,那么就能成立犯罪。学者们大抵对此没有异议。但是,何为刑法学,特别是刑法总论意义上关注的犯罪构
成,在理论学说上却是众说纷纭,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德、日的三要件说和苏联、中国的四要件说。
“四要件说”从主、客观统一角度出发,从犯罪客观方面、客体、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方面,判断分析特定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的犯罪。这种构成分析方法因其未能立体展示而仅是平面分析犯罪构成,逻辑性不清晰而备受指责。笔者在此并不妄图对该种方式做进一步评述,毕竟其综合考虑了犯罪的本质,即,行为人的行为客观危害性和主观危险性,何况针对不同的特定犯罪,同时也是裁判规范的刑法,裁判人在适用上所应采取的顺序,并非固定。
(三)“三要件说”的逻辑体系
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论体系,由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由于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层次性,通常称之为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其特征在于,将行为整体的不同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对行为从不同的侧面多次进行评价;体系内部具有层次性和相对独立性;对违法和责任可以进行超法规的评价…。德、日通说认为,判断行为是否为犯罪,只要完成了“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该项工作就完成了一大半。违法性和有责性在一般情况下是出罪,也就是消极的构成要件,在有违法性阻却事由或者不具有非难可能性的条件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得以与犯罪行为相区别。如此一来,构成要件就成了不得不给予大量视角关注的概念。
二、构成要件的若干问题
(一)构成要件是否是纯粹客观的
1.行为构成要件说——违法类型说——违法有责类型说。(1)贝林格的行为构成要件说。贝林格在1906年出版的《犯罪论》中提出了构成要件理论,认为“没有构成要件,就没有犯罪”,犯罪“仅是符合类型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作为犯罪类型的轮廓的构成要件,是“纯粹记述性的要件”,是“完全不包含价值判断的”∽j5。(2)麦兹格的违法类型说。麦兹格认为构成要件是类型化的不法,只要不
收稿日期:2013—02—11
作者简介:崔晨(1983一),男,黑龙江七台河人,2011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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