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2、法律继承: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是纵向的“扬弃”。
3、法律移植:法的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又称为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在表现形态,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6、法律规则:也叫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7、法系:是西方法学家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特点对法所作的分类,是指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在形式上具有相同特点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
8、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9、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
10、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从年龄和神智两个方面来进行判断。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11、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13、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14、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依法采取的具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
15、法律解释:要指行政机关内部规则及处理个案形成的解释。
16、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政治联盟。
17、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18、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
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9、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加工,编制成新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是一项立法活动。
20、刑法的溯及力 : 是指新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1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2、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24、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25、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26、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7、行政应急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28、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9、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30、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3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和约定而得到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害的行为。
3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一种制度
34、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5、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因应当给予便利或者应当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危害行为
36、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37、言论自由: 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种问题,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发表意见和具体表达意愿的自由
38、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治犯罪结果的发生。
39、限制加重原则:即对数罪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罚为基础,同时考虑其他罪所判处的刑罚的情况,再加重一定的刑罚行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
40、法的概念: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 41、法律概念: 指的是人们认识法律事务、法律行为、法律状态等法律现象所形成的相关法律术语。
42、侵权责任: 即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4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是指在我国领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
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公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制度。
44、行政机关: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机关。
45、刑法: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及其应负的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46、无过当防卫原则: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7、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48、犯罪目的:是犯罪人要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某种结果。
49、缓刑:是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过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
的不良影响,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此期限内如果不再犯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50、假释: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而附条件的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51、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2、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
53、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上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54、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者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继承其父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55、融资租赁合同: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