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前,尽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客观地说,预防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在一些地方腐败势力还很猖獗。从近些年最高检与中纪委公布的查处的贪污贿赂与渎职侵权案件的数字看,每年在30000件左右,还是居高不下;从查处的国家 工作人员级别看,被查出的县处级以上数字仍在3000件上下徘徊。总之,腐败形势仍是党和人民众最忧心的问题,也是要坚决遏制的问题。作为承担惩防职务犯罪重任的人民检察机关,责任重大。
  总书记强调:“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预防职务犯罪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复杂的历史任务。下面仅对预防职务犯罪存在问题、产生原因及防止对策,提出粗浅见解,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同事们共同探讨,权作抛砖引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依据不足,预防工作无刚性规定撑腰
  预防职务犯罪开展得效果不佳力度不够的根本原因,关键还是在于国家尚未制定一部具有
权威性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以明确有关机关、部门以及相关组织机构的权利、义务,从而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推动预防工作。目前,除了少数地方由人大通过相关预防条例并颁布实施外,国家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职务犯罪预防法。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推进,故在一些地方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陷入艰难开展、收效甚微的困境,有的部门对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常常使预防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地步,有时甚至成了检察机关一厢情愿、独家操作,致使某些领域至今还是预防工作的“死角”。
  2、社会认识不到位,甚至部分体呈麻木状态
  职务犯罪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管理的诸多层面,这就要求社会各界、各层次要普遍提高对预防工作的认识。然而,当前的状况是:一是认为预防无用。认为实施打击,惩治了那么多职务犯罪份子(包括判处死刑)都不起作用,再提预防是多此一举,预防对绝大多数的人起不了震慑作用。二是认为亡羊补牢,犹未为晚。认为没有必要提前扎篱笆,等“羊”丢了再防也不迟,而且还具有针对性。三是呈麻木状态。认为当今职务犯罪已无药可医治,不必谈什么预防不预防,反正是隔墙跑石头,砸到谁是谁。由于这些不正确认识,导致职务犯罪预防形不成社会广泛共识,开展职务犯罪广度、力度和深度都大打折扣,效果也一样大打折扣。
  3、预防措施无创新,沿袭老一套的作法成效不显
  当前检察机关的预防措施仅限于开座谈会、举办法制讲座、发送检察建议等几种形式,没有新的预防措施,原有的工作缺乏创新,存在着走过场现象,所以力度不够。有的工作也做了,也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收获怎样,有没有成效,不得而知。比如所发的检察建议,人家采纳没采纳,如果不被采纳,也没有什么办法,这些问题没有很好地去解决。
  4、制约机制不健全,相互配合有余制约不足
  由于预防工作起步迟和“先天性不足”从而导致了预防工作的现行运行机制陈旧、新机制尚没成熟的局面。纵观目前,仅就检察院内部而言,在一些基层院就存在着各个科室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不力的问题,有“各管各自职能,很难兼顾预防”的现象。就公检法司各个机关的预防情况看,检察院对其他几个部门的预防力度仍欠佳,司法腐败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些地区仍然严重,检察院内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就是相互制约的机制还没有有效形成。一些公检法司的部门在相互配合上下功夫,这就导致一起案件很可能把各个部门的办案人都牵扯进来。另外,自上而下,对于职务预防的措施仍然沿袭“社会预防、单位预防和家庭预防”“老一套”。同时,基层院在职务犯罪预防上创新的力度远远不够,仍
然在做“上法制课、帮助建章立制”的等轻车熟路的事情。由于机制上的无创新不成熟,预防成效显而易见。
  二、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三个堕落”思想是职务犯罪的根源
  一是享乐思想。改革开放以来,西方国家享乐至上的腐朽思想意识也涌入中国,并侵蚀着国家工作人员的肌体,致使其抵御不了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生活的诱惑,实施各种职务犯罪。二是拜金思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在社会上广为流行,同时也使某些国家公务员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金钱欲望,他们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当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不惜以权力做砝码,疯狂地实施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三是特权思想。封建特权思想、家长制、官僚主义、裙带关系等思想意识,就像冥顽不化的幽灵,深深地植根于某些国家公务人员的脑海之中,他们本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法律是管着老百姓的“等信条为所欲为;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去侵占国家、集体财务;有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有的则利用职权,为违法犯罪的亲朋好友开方便之门,甚至公开包庇,干预司法。
  2、罪责感差是职务犯罪的关键所在
  首先,法制道德观念差导致的罪责感差是职务犯罪的关键所在。某些国家公务员对其职务的优越感和自豪感一旦反生病变,就会发展成滥用职权,有恃无恐,胡作非为;而被害人方面由于受职务犯罪主体掌握的权力的威胁,总是表现得克制、忍让,不敢轻易抵制和反抗,这就更助长了职务犯罪主体的“猖狂”;职务犯罪主体在无所顾忌、毫无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其罪责感荡然无存,也就很容易实施职务犯罪。其次,职务犯罪是一定的合法权力为其前提的,这常使职务犯罪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使行为人有恃无恐,一旦达到既可欺人又可自欺的程度,其心理上也就无罪责感可言,因而也就容易实施其职务犯罪。再次,从众心态对罪责感差也具有影响。社会各种不正之风的蔓延,必然影响国家公务人员心理,使某些人产生从众心理,进而对违法犯罪行为缺乏罪责感,甚至感到心安理得,因而也就容易实施职务犯罪。
  3、侥幸心理作怪是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
危害行为  一是其特殊身份对侥幸心理有影响。职务犯罪主体往往主观臆断,自恃身份特殊,自认为其行为有“合法“的外衣,其手段诡秘隐蔽,因而往往自欺欺人,以盲目的安全感代替其内心
的恐惧感,进而实施职务犯罪。二是关系网的保护对侥幸心理具有影响。职务犯罪的主体都具备一定的权力,其活动能量和交往能力均较强,平时就注意营造关系网,请客送礼、贿上买下,一旦案发,受其腐蚀的领导干部往往设法为其通风报信、包庇开脱,甚至想司法机关施加威力,干预司法活动。三是打击不力的对侥幸心理具有影响。职务犯罪往往受权力的庇护,有的甚至查不了、扳不倒;有的又因案情复杂,政策、法律界限不明,难以定性;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的处罚普遍偏轻,这些打击不力的现象,更助长职务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致使其一犯再犯,直到酿成大案、要案,最终事发。
  4、私欲膨胀敛财是职务犯罪的
  一是私欲将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人的一切行为总是由动机支配的,而动机来源于需要,因此,犯罪心理起因于贪欲;某些国家公务员被物资、金钱迷住了心窍,为贪图享乐,个人私欲便恶性膨胀起来,贪欲地去追求个人需求,当自己有的合法收入满足不了日益膨胀贪欲时,就设法用非法手段侵占国家、集体财产,由此形成犯罪心理。二是贪欲与权力相结合,将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国家公务员均担负着一定的职务,拥有大小不等的权力,其职务虽然与犯罪并无本质上的联系,却为职务犯罪提供机会和便利条件,而对其犯罪心
理形成,而且还以权力作为其阶梯,即贪欲一旦与权力相结合起来,便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应采取的几点对策
  1、尽快制定法律,使预防职务犯罪有法可依
  在部分省、市、自治区等地区已经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借鉴外国和地区预防职务犯罪的好做法、特别是成熟的法律法规拿来为我所用,尽快制定《反腐败法》或《预防职务犯罪法》等等,在法律中把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主体和客体的权利和义务、预防的方式方法等等规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使反腐败的利剑指向哪里就胜利在哪里。
  2、建立全社会预防的系统工程,形成齐抓共管、共建的预防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既然是一个系统工程,就绝不能只靠检察机关或预防部门单独来完成,作为防腐斗争的前沿,必须有全社会的共同行为,形成反腐败的社会行为,而这一社会为又必须积极合作,相互配合,才能形成有效地预防系统,这一过程就是检察机关与预防部门对
反腐败社会资源整合,通过指导动作,把这些资源协调起来,形成合作体系,实施全社会动员,唤起人们对预防工作的重视,从而使这项工作步入快车道,实现社会共管。
  3、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机制,使教育效果与付出成正比
  一是结合起来各行业特点开展教育。我们还是应该尽可能地联系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实际,结合行业特点,从职务犯罪预防中建筑教育机制切入点,入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进行职务道德教育、党纪政纪教育、行规和工作制度教育、工作纪律教育、执行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廉政教育,强化他们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和守信意识等。只有这样,才能建设好职务犯罪预防的教育机制,为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打下基础。二是抓住重点部门和重点人员开展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既要注意对所有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同时还要突出对重点机关、行业和部门的教育。还要对大中型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工作人员进行重点教育。三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在对国家教育形式上的多样性、教育效果的目的性、教育次数的反复性和连续性。在教育形式上要丰富多彩、生动形象、感心动身;在教育效果上要目的明确,讲求实效,要有相应的检验标准,并严格执行。效果上要目的明确,讲求实效,要有相应的检验标准,并严格执行。
  4、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督查机制,使社会监督法制化
  一是开展内外结合监督。在搞好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的同时,应该加强与其他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联系,互相交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和信息,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尤其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政法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倾听他们对职务犯罪工作指导意见。二是加强新闻舆论监督。预防职务犯罪有必要加大新 闻监督,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和每个公民都有接受和配合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义务,社会各界都要提供方便条件,便于在媒体上对预防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检举、揭发。目前,在一些地方,众对干部的职务犯罪的行为往往敢怒而不敢言,不敢告不愿告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增强众举报的严肃性,制定更加完善的众举报和监督的法规,使社会监督进一步法制化。
  5、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考评机制,把奖惩的规定落到实处
  要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与各行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联合组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查与考评小组,对各单位的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与考评。检查与考评的主要内容应该为:预防机制的建立健全;预防工作组织保障;预防建议、对策的质量;预防效果的评估
等。在指导思想上要确立客观全面、实事求是、注重过程、检验效果的检查考评原则。在检查与考评方式上,检查考评每年至少一次,检查与考评为:内部自查、交叉检查、考核记分、最佳专题调研、最佳个案预防、最佳系统预防等专项考评。通过考评,促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更好地开展,在全社会造成人人以贪贿、渎职侵权为耻,以清廉公正为荣,绝不允许职务犯罪“泛滥”的氛围,誓将职务犯罪这一侵蚀党、国家和民族健康肌体的“毒瘤”铲除。
  6、创新预防的方式方法,使预防的效果让众认可
  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法很多,但切忌搞花架子,走形式,要做到每搞一项活动都要一定的效果。自2005年起,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振魁同志一再强调各检察业务部门要创新要有新举措要有新成果以来,我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创新,有成效,其中:深入农村给村民教“招”,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举措;将160余行政村分成先进、中游、后进实施不同预防措施的办法,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率下降,社会各界众反映一致叫好,形成经验后,县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市院、省院都给予充分肯定、推广交流,《黑龙江经济报》、《新华月报》《检察日报》、正义网、人民网等媒体给予刊载。此例说明,只要预防职务犯罪的方式方法有新意,实实在在地实施,是能够产生实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