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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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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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名称: 
◆教学简况◆
授课
内容
第八章第二节
四(二)排除犯罪事由之正当防卫
学时安排
20
分钟
授课
对象
2012级全校开课各专业
教学
目的
要求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刑法排除犯罪事由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培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教学
重点
难点
1、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2、特殊防卫权
教学
方法
理论讲解、案例分析、课堂讨论、多媒体教学
教学
内容
提纲
1、正当防卫的概念
2、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3、特殊防卫权
课后作业
1、对不作为犯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对维护合法权益的意义?
教学
后记
正当防卫的理论性很强,同时对现实生活也具有强烈的指导性和实践性,对帮助学生了解法律制度,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教学中应当坚持理论阐述、案例分析和课堂讨论相结合,突出重点,抓住难点,充分论证,使学生能理解和运用法律维护社会和谐。
◆教学过程◆
【教学内容】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危害行为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二)犯罪概述
2、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20分钟)
【教学步骤】
排除犯罪事由: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包括: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案例介绍]2004814日,死者胡远辉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罗军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时,趁一李姓妇女不备抢夺其佩带的金项链后驾车逃逸。被告人张德军和现场众刘某、张某等人闻讯后,立即乘坐由张德军驾驶的轿车追赶,并多次电话报警。当追至成都市三环路龙潭立交桥上时,刘某、张某等人责令胡远辉、罗军二人停车,但胡远辉为摆脱追赶驾驶摩托车高速蛇行行驶。当张德军驾驶的轿车与胡远辉驾驶的摩托车并行时,摩托车与右侧立交桥护栏和张德军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后侧翻,致使罗军从摩托车摔落桥面造成左小腿骨折等多处损伤,胡远辉摔落桥下死亡。罗军要求追究张德军的故意伤害行为。
法院宣告被告人张德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且应受到见义勇为的表彰。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乏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四个:
第一,起因条件:必须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法侵害的范围是指下属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即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
A.对合法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行为中的“不法”,是指法律所不允许的意思。“不法”是相对于“合法”而言的,对任何合法的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对于依照法律执行职务的行为、业务上的正当行为以及紧急避险行为等等,则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公民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犯,有权立即扭送司法机关处理。被扭送的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正当防卫。
B.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
还应当指出的一点是,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通常是侵害人主动发起的侵袭行为,防卫人对此被迫实行反击以避免损害。那种故意寻衅挑逗以诱使对方实行侵害行为,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而对他人加以危害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刑法理论上所称的“防卫挑拨”。
[案例]某青工甲蓄意岔打架,便以讥讽的言辞戏弄患“口吃”毛病的青工乙,乙受不了甲的侮辱就给了甲一拳,甲则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将乙毒打致伤。
[解析]这个例子就属于防卫挑拨。行为人是利用正当防卫的合法形式去实施危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对这种情况不能按正当防卫处理,而应该以故意犯罪论处。上述案例中,某青工甲应负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C.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行为的现实性,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即真正发生了不法侵害行为,而不是主观想象和推测的侵害。那种本来不存在什么侵害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存在着侵害行为,因而错误地实行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