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
社会科学2019年第9期范雪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故意之界定及过失之增设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故意之界定
及过失之增设
范雪河
摘要:《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犯罪形态是故意犯罪,也是危险犯,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及意志因素指向的对象,是法定危害行为及其产生
的危险。基本犯罪中的故意形式以间接故意为主,不排除直接故意的存在。行为人对危
害行为引起的量刑上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这种过失不影响基本犯罪是故
意犯罪的性质。立法上应增设该两条文规定之罪的过失犯罪,这具有理论及实务上的必
要性及可行性。
关键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故意犯罪;界定;过失犯罪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 —5833(2019)09-0097 -08
作者简介:范雪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广州510006)
我国《刑法》第143条及第144条两条文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与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因为依照《刑法》第15条规定,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 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理论界通说也认为两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有学者认为生产、销售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①;有学者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观方面只能是 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本罪往往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刑法》没有规定非法牟利的 目的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笔者亦认为上述两《刑法》条文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故意犯罪,但对其犯罪故意的内涵及形式要加以辨析与界定,且《刑法》未规定相应过失犯罪是一大不足之处,应加以完善。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故意内涵与形式之界定
(一)犯罪故意内涵之界定
现行《刑法》第14条对故意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犯罪。判断某一具体犯罪
收稿日期:2019-05-20
①张明楷:《刑法学K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42页。
②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第八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3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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