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只有13岁⽽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性⾏为。甲的⾏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害行为 B.警察⼄丢失⽀后未及时报告,清洁⼯王某捡拾该⽀后⽴即上交。⼄的⾏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使之过上了丰⾐⾜⾷的⽣活。丙的⾏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3万元,但经发卡银⾏催收后⽴即归还。丁的⾏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A
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民法院《关于⾏为⼈不明知是不满⼗四周岁的幼⼥双⽅⾃愿发⽣性关系是否构成强*罪问题的批复》规定,⾏为⼈明知是不满⼗四周岁的幼⼥⽽与其发⽣性关系,不论幼⼥是否⾃愿,均应依照刑法第⼆百三⼗六条第⼆款的规定,以强*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不满⼗四周岁的幼⼥的,
以强*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的⼈员,丢失⽀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项中警察⼄虽然在其⽀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捡到⽀后⽴即上交,没有造成重⼤⼈⾝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四周岁的未成年⼈,脱离家庭或者监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项中丙诱拐5岁孤⼉离开其监护场所(孤⼉院),尽管该孤⼉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的⽣活,但丙的⾏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进⾏信⽤卡活动,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是指持卡⼈以⾮法占有为⽬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并且经发卡银⾏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中丁某的⾏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窃回。甲缺乏
成⽴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盗窃罪
B.⼄以⾮法占有财物的⽬的窃取军⼈的⼿提包时,明知⼿提包内可能有⽀仍然窃取,该⼿提包中果然有⼀⽀⼿。⼄没有⾮法占有⽀的⽬的,故不成⽴盗窃⽀罪
C.成⽴猥亵⼉童罪,要求⾏为⼈知道被害⼈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童
D.成⽴贩卖罪,不仅要求⾏为⼈认识到⾃⼰贩卖的是,⽽且要求⾏为⼈认识到所贩卖的种类
答案:C
解析:⼀般情况下,盗窃⾃⼰的财物不成⽴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已经交付他⼈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因赔偿责任⽽遭受财产损失,也构成盗窃罪。A项中,甲明知⾃⼰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窃取的⽅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盗窃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不选。B项中,⼄已经认识到⾃⼰的⾏为及其结果可能是盗窃⽀,⽽希望或放任该⾏为的发⽣,属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因此,依然成⽴盗窃⽀的犯罪,B项说法错误,不选。猥亵⼉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性欲为⽬的,⽤性交以外的⽅法对⼉童实施的**⾏为。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成⽴猥亵⼉童罪,要求⾏为⼈知
道被害⼈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童,C项说法正确,应选。贩卖罪的主观⽅⾯是故意,明知是⽽⾮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的⽽⾮法收买的⾏为。因此,贩卖的犯罪故意是要求⾏为⼈明知⾃⼰贩卖的是,但是不要求⾏为⼈必须明知⾃⼰贩卖的种类,D项说法错误,不选。
3.甲想杀害⾝材⾼⼤的⼄,打算先⽤使⼄昏迷,然后勒⼄的脖⼦,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较多,⼄吞服后死亡。对此,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为导致了⼄死亡,仅成⽴故意杀⼈预备
B.甲虽已着⼿实⾏杀⼈⾏为,但所预定的实⾏⾏为(勒⼄的脖⼦)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实⾏杀⼈⾏为,应认定为故意杀⼈既遂
D.甲的⾏为是故意杀⼈预备与过失致⼈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重罪论处
答案:C
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为⼈所实施的⾏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
件。故意杀⼈,是指故意⾮法剥夺他⼈⽣命的⾏为。甲向⼄投放了,客观上有⾮法剥夺他⼈⽣命的⾏为,并且造成被害⼈⼄死亡;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侵犯了⼄的⽣命权这⼀客体。且题中并没有说甲是否是完全刑事责任能⼒⼈,⼀般情况下,没有特殊说明的都认为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因此甲的⾏为应认定为故意杀⼈即遂,所以C是正确的。
4.甲在从事⽣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答复该⾏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为,但该⾏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犯罪
C.甲虽然不成⽴故意犯罪,但成⽴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故意犯罪,也可能成⽴过失犯罪
答案:B
解析: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的⾏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为⼈在实施符合构成
要件的⾏为时,能够认识到⾃⼰的⾏为是违法的。本题中,甲不知某种⾏为是否违法,以书⾯形式向⼈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答复该⾏为合法,由此,鉴于司法权威,甲对此⾏为不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犯罪,答案B是正确的,当选。
5.关于被害⼈,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童赵某⽣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母的同意,将赵某卖⾄富贵⼈家。甲的⾏为得到了赵某⽗母的有效,并有利于⼉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童罪
B.在钱某家发⽣⽕灾之际,⼄独⾃闯⼊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的⾏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法侵⼊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瘾,让其妻⼦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星期。孙某对放弃⾃⼰⼈⾝⾃由的是⽆效的,丙的⾏为依然成⽴⾮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的⼀个⼩⼿指,⽽丁却砍掉了李某的⼤拇指。丁的⾏为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D
解析:被害⼈,符合⼀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法益的⾏为的违法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
⾏为得到了被害⼈的就不成⽴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在以违反被害⼈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被害⼈的才可能阻却违法性,如果不是以被害⼈的意志为前提,则被害⼈的不能阻却违法性。经过被害⼈的⾏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第⼀,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且该处分权限有⼀定的限度;第⼆,者必须对所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第三,必须出于被害⼈的真实意志;第四,必须存在现实的(现实上没有被害⼈的,但是如果被害⼈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的意志所实施的⾏为,就是基于推定的的⾏为);第五,⾄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时;第六,经所实施的⾏为不得超出的范围。本题中,A项中拐卖⼉童⾏为中的被害⼈是赵某,其本⾝没有对拐卖进⾏,由此甲的⾏为构成拐卖⼉童罪,A错误,不当选。B项中,发⽣⽕灾,⼄的⾏为即是基于推定的钱某的的⾏为,因此⼄不成⽴⾮法侵⼊住宅罪,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C 中,孙某处分的是⾃⼰的法益,且没有超过范围,符合被害⼈的要件,因此构成犯罪的排除事由,丙的⾏为不构成⾮法拘禁罪,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中,李某虽然同意丁砍掉他的⼩⼿指,但是没有同意丁砍掉他的⼤拇指,丁的⾏为超过了的范围,成⽴故意伤害罪,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D项。
6.甲潜⼊⼄的住宅盗窃,将⼄的⽪箱(内有现⾦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会⼉*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箱⽆⼈看管,遂将其拿⾛,据为⼰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箱已⽆踪影。对于甲、丙⾏为的定性,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盗窃罪(既遂),丙⽆罪
B.甲成⽴盗窃罪(未遂),丙成⽴盗窃罪(既遂)
C.甲成⽴盗窃罪(既遂),丙成⽴侵占罪
D.甲成⽴盗窃罪(未遂),丙成⽴侵占罪
答案:C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盗窃罪既遂的通说认为,财物离开占有⼈的实际控制即构成盗窃罪既遂,本案中,甲已经将装有现⾦3万元的⽪箱窃得,并扔出墙外,此时,该财产已经离开了占有⼈的实际控制范围,因此,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所以可以排除B项和D项。其次关于丙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将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或者他⼈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有,数额较⼤拒不退还的⾏为。丙以⾮法占有为⽬的,将不属于⾃⼰的⽪箱(发现⽆⼈看管视为是遗忘物)据为⼰有,构成侵占罪。本题正确答案是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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