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件的媒介伦理分析
作者:陈方正
来源:《文学教育》 2013年第12期
李双江背景    陈方正
    内容摘要:少年李天一涉嫌的案件闹得沸沸扬扬,复杂案件背景与中国复杂社会心态相遇,给中国媒体报道此案件带来了难题。本文从法律和媒介伦理的角度分析此案件,试图寻一个可能性的合适报道方法。
    关键字:李天一案 法律 媒介伦理
    一.事件回顾
    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到一位女事主的报警,称其在2月17日晚与李天一等人在海淀区某酒吧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2月20日,李天一等五人以涉嫌罪为由被警方刑事拘留。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众多电视媒体、纸媒、网媒进行了大量报道,微博等社交媒体上更是挖出了李天一众多惊人“内幕”。
    新闻媒体的报道引发了关于媒介法规、伦理的争议。媒体报道时,“李双江之子”的使用非常普遍,有媒体直呼其名,顺带牵出其曾用名。当月25日的上海《东方早报》整整用了两版以题为《因父之名:一个星二代的成长与堕落》的文章曝光了当事人的成长经历,其中还配了包括幼年李天一与父母合影在内的四张照片。文中虽然一直用“李某”来称呼当事人,照片中李天一的眼部也用马赛克处理了,但通过其父母和文中的其他线索可知道当事人就是李天一。
    网络上有人批评媒体人的职业素质操守问题,《壹读iread》主编林楚方发微博说:用‘李双江之子’做标题,是没有受过基本行为训练的表现,反思下自己吧。《南方都市报》发社论从法律角度批评某些媒体不该透露推断未成年当事人的信息。而有网友则批驳,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如果没有公开透明的报道,李家完全有实力干扰司法,案件审判结果可能导致不公。
    二.法律角度的分析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改未成年人的资料。”而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年少时犯下的一般错误不应伴随一生,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李天一的年龄虽开始也备受争议,但后来已被证实为未成年人,应当受到此条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