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用火作业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还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带有可燃或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1730点至次日830期间的用火作业,周六、日和节假日期间进行的用火作业;
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以及经冲洗处理、置换,经分析合格的油轮、驳船;
危险化学品库等用火作业。
⑽一级用火许可证使用时间8301730
3、二级用火作业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四个火
工艺系统管网;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
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
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等禁火区;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
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用火作业
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用火运行部或设备中心提出申请,报HSE中心分管区
HSE工程师和经理审查合格后并签字,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固定用火区由HSE中心和负责管理部门每半年审查一次,审查不合格或环境发生变化时则取消固定用火区资格。
惠州炼油分公司设有两个固定用火区,维修站内和焦化装置东侧维保单位集装箱围成的区域内。两个固定用火区用火作业由设备中心负责管理。
维修站内用火作业由维保单位负责签发《维修站内固定用火区用火作业许可证》。
焦化装置东侧维保单位集装箱围成区域内的用火作业执行一级用火作业办理许可证,相关单位为运行四部和设备中心,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内(830—1730),有效期限最长是5天(不含周六、周日和1730—次日830),首次用火作业需要到现场检查确认;周六、周日和周一至周五的1730—次日830则按照正常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办理,一处用火作业办理一张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8小时。
6、鉴于惠州炼油刚投产运行,现阶段只执行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和固定用火区用火作业许可,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暂时不启用,都升至一级用火作业许可执行。
第六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对于危险性特大的动火作业,要制定安全作业方案。
2、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所在运行部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运行部工程师组织班长、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对于危险性特大的动火作业,要制定安全作业方案。经运行部经理签字,报HSE中心分管区域HSE工程师和经理审查合格后并签字,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签发后,方可进行用火作业;
3、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所在运行部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运行部工程师组织班长、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进行危害识别、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报运行部经理审查合格并签字后,报HSE中心分管区域HSE工程师和经理审查合格后并签字,方可进行用火作业;
4、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二级、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运行部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运行部经理审核合格签发后,方可进行用火作业;
5、维修站内用火作业由维保单位负责签发《维修站内固定用火区用火作业许可证》。
焦化装置东侧维保单位集装箱围成区域内的用火作业执行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单位为运行四部和设备中心,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内(8301730),有效期限最长是5天(不含周六、周日和1730至次日830),首次用火作业需要到现场检查确认;周六、周日和周一至周五的1730至次日830则按照正常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办理,一处用火作业办理一张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8小时。
6、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许可证上与本次用火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前划“”;运行部确认1-5项,用火施工单位确认6-9项,特殊情况要共同确认。
7、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由用火所在运行部工程师和施工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共同制定并确认签字;
8、运行部安全技术人员审批,要求主管该单元工艺工程师和运行部HSE工程师双签,并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9、运行部经理(或授权人)审批,要求经理在公司要亲自审批,除非不在公司或者有特殊情况,方可授权给资深工程师,否则HSE中心不予审批。
10、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部门管辖区域时,由相关的部门领导审查合格,在“相关部门”一栏会签,并由双方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用火作业;
11、用火作业结束后,由用火所在运行部安全技术人员或班长组织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分别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名。
第八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第九条 用火化验分析
1、 特级、一级用火和日常二级用火作业必须进行可燃气体化验分析;
2、 大检修期间二级用火、三级用火是否进行可燃气体化验分析,由审批人根据用火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若不需要分析,其“用火作业许可证”“气体分析数据”一栏一律用“/”表示;
3、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采样分析在用火前1小时内进行,分析结果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化验分析报告单必须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根正面左上方。化验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
4、 用火化验分析标准:化验中心负责动火作业的取样分析。使用测爆仪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他分析手段分析时,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