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涛、王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王凯【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3 
【案件字号】(2021)辽11民终9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晓梅董千里王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海涛;王凯;高楠 
【当事人】张海涛王凯高楠 
【当事人-个人】张海涛王凯高楠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海涛 
被告王凯;高楠 
【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及收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及收条。现上诉人对借款金额存在异议,认为其中的五万元不存在。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陈述了借款过程,本案借条中的五万元系之前借款尚未还清的金额,故对其提出的五万元不存在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尚欠借款金额,上诉人主张其向案外人朱宪伟转账金额系偿还被上诉人本案借款,经审查,上诉人与案外人朱宪伟的转账行为大多发生在本案所涉借款借条出具之前,对于借条出具后上诉人的三笔转账一审法院已予以确认,故对上诉人提出的借条出具之前的转账系偿还本案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海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张海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3:04: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张海涛与被告高楠系夫妻关系。原告王凯与二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二被告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王凯借款835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4分。原告王凯于2019年6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给付被告张海涛20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给付被告张海涛18000.00元,于2019年7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给付被告张海涛45500.00元。2019年7月2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150000.00元,借款期限5个月,于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如到期不能偿还以上借款,自愿每日按照借款本金的5%支付违约金。二被告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同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原告王凯借款150000.00元。二被告在收条的本人签字处签名捺印。另查,被告张海涛与原告王凯在本次借贷关系成立前存在经济往来。2019年7月2日,被告张海涛与原告王凯对之前的经济往来核对后,确认被告张海涛尚欠原告王凯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将该笔50000.00元借款一并写入二被告于2019年7月2日为原告出具的的借条里。再查,案外人朱宪伟与原告王凯系朋友关系。被告张海涛曾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7500元,于2017年1月22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13500.00元,于2017年6月2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2000元,于2017年7月1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
付案外人朱宪伟4000元,于2017年8月5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2000元,于2017年10月12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4000元,于2017年11月3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2000元,于2017年12月7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6000元,于2018年2月6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2000元,于2018年2月26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4000元,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6000元,于2018年5月1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16000.00元,于2018年5月23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10000.00元,于2018年5月24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6000元,于2018年7月4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6000元,于2018年8月25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8000元,于2018年10月22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4000元,于2019年9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6000元,于2020年7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10000.00元,于2020年7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给付案外人朱宪伟20000.00元,被告张海涛共向案外人朱宪伟转账139000.00元。案外人朱宪伟于2017年6月7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付被告张海涛4000元,于2018年4月23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给付被告张海涛10000.00元,案外人朱宪伟共向被告张海涛转账1400
0.00元。对于被告张海涛与案外人朱宪伟之间的转账,原告仅认可2019年7月2日之后发生的三笔转账为被告张海涛偿还原告的借款,该三笔转账金额共计36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