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量很⼤!税务总局解读2022年留抵退税新政七个问题
为⽀持⼩微企业和制造业等⾏业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明确了⼩微企业和制造业等⾏业留抵退税政策。同时,税务总局相应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对相关征管问题进⾏明确。
为⽅便⼴⼤纳税⼈更好地理解和享受政策,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刘运⽑就上述政策的重点内容以及纳税⼈关⼼的热点问题进⾏解读。
⼀、留抵退税
新政的主要内容
端午诗今年的留抵退税新政有三⼤特点:⼀是聚焦“⼩微企业和重点⽀持⾏业”;⼆是“增量留抵和存量留抵”并退;三是“制度性、⼀次性和阶段性”安排并举。具体来说,新政主要包括两⼤类:
⼀是⼩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即在2022年对所有⾏业符合条件的⼩微企业,⼀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是制造业等⾏业留抵退税政策,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热⼒、燃⽓及⽔⽣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六个⾏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这⾥着重说明和强调五个问题:
第⼀,将先进制造业按⽉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到所有⼩微企业和六个重点⾏业,并作为⼀项长期性政策。
第⼆,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微企业和制造业等⾏业企业在2019年4⽉1⽇前形成的存量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这项存量留抵退税政策是⼀次性政策。这⾥的“⼀次性”,是指纳税⼈在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不再有存量留抵税额。
第三,2019年开始实施的普遍性留抵退税政策,设置了“连续六个⽉增量留抵税额⼤于零,且第六个⽉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门槛,此次对⼩微企业阶段性取消这⼀退税门槛,14号公告第⼀条中规定,执⾏期限为2022年12⽉31⽇前。
第四,⼩微企业和制造业等⾏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主体不仅指企业,还包括按照⼀般计税⽅法计税的个体⼯商户。
第五,从政策分类及条件看,⼩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和制造业等⾏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主体可能存在重叠,也就是说,某个纳税⼈,⽐如制造业⼩微企业,既可以适⽤⼩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也可以适⽤制造业等⾏业留抵退税政策,纳税⼈可以⾃主选择适⽤,其政策实施的效果是⼀样的。
⼆、留抵退税新政
适⽤主体的确定
⼀是关于制造业等六个⾏业的确定。对于适⽤制造业等六个⾏业留抵退税政策纳税⼈的确定,延续
了此前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从主”适⽤原则,按照纳税⼈的主营业务来判断纳税⼈是否满⾜⾏业相关条件,⽽⾮以纳税⼈登记的⾏业确定。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从事制造业等六个⾏业业务相应发⽣的增值税销售额合计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重超过50%,即符合制造业等六个⾏业的主体条件。这⾥需要着重说明三个问题:
第⼀,关于销售额⽐重的计算区间。销售额⽐重根据纳税⼈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的销售额计算确定。需要⼤家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占⽐时,计算公式的分⼦为六个⾏业项下增值税销售额的合计数。
第⼆,关于⾏业登记信息。对于纳税⼈六类收⼊占⽐超过50%,但纳税⼈登记的⾏业信息不属于这六dnf自动强化
个⾏业的,特别是六个⾏业中某类收⼊为该纳税⼈各类收⼊的最⾼值时,建议纳税⼈及时按规定办理⾏业登记信息变更。
第三,关于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停⽌执⾏。在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到制造业等六个⾏业,并对存量留抵税额实施退税后,制造业等六个⾏业留抵退税政策已经完全覆盖了此前的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因此,新政实施后,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同时停⽌执⾏。
⼆是关于企业规模的划型标准。⽬前,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划型标准主要有两个:⼀是由⼈民银⾏等5部门发布的《⾦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按照“资产总额”这1项指标对⾦融业企业进⾏划型;⼆是⼯信部等4部委发布的《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采⽤“营业收⼊”“资产总额”和“从业⼈员”三个指标中的⼀个或两个指标组合,分别对16类⾏业进⾏划型。此外,还有“教育”“卫⽣”等6类⾏业未纳⼊该划型标准。
为切实保障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落实,坚持规范统⼀和全覆盖的原则,留抵退税政策中采⽤了上述两个标准中的“营业收⼊”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来确定企业规模。同时,对这两个标准中未设置“营业收⼊”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业,以及未纳⼊两个标准划型的⾏业,明确划型标准如下: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这⾥着重强调三个问题:第⼀,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上⼀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第⼆,营业收⼊指标按照纳税⼈上⼀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第三,《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划型指标的运⽤上,有的需要同时满⾜两个指标,有的只需要满⾜其中⼀个指标即可,纳税⼈应根据其所处不同国民经济⾏业适⽤相应的划型指标。
三、留抵退税基本条件
2022年留抵退税新政延续了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基本退税条件,即需要同时满⾜以下四项条件:(1)纳税信⽤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未发⽣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1⽇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这⾥需要说明三个问题:第⼀,这四项条件对⼩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和制造业等⾏业留抵退税政策同样适⽤;第⼆,这四项条件对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样适⽤;第三,新政出台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普遍性留抵退税政策,即⽼政策继续实施,相较于新政策,⽼政策除需同时符合这四项条件外,仍需要满⾜“连续六个⽉增量留抵税额⼤于零,且第六个⽉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门槛要求。
⼩规模纳税⼈适⽤
适⽤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主要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选择5%差额缴纳增值税等等业务,在4⽉1⽇⾄12⽉31⽇间,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仍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留抵退税额的计算
⼀是关于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是以留抵税额的余额为基础进⾏计算的,留抵税额包括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前纳税⼈形成的留抵税额。在确定存量留抵税额时,以纳税⼈2019年3⽉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标准值。如果纳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于2019年3⽉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以2019年3⽉底数为存量留抵税额。如果纳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于2019年3⽉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存量留抵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后,即2019年4⽉1⽇以后纳税⼈新增加的留抵税额。如前所述,如果纳税⼈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于2019年3⽉底的期末留抵税额,则增加部分即为增量留抵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旦纳税⼈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不再需要与2019年3⽉底的期末留抵税额进⾏⽐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为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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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关于进项构成⽐例的规定。为简化操作,减轻纳税⼈核算负担,此次留抵退税新政策不区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均设置统⼀的进项构成⽐例。同时,计算取数区间也与⽼政策相同,统⼀设置为2019年4⽉1⽇⾄申请退税前。
需要说明的是,纳⼊进项构成⽐例计算的扣税凭证中,增加了带有“增值税专⽤发票”字样全⾯数字化的电⼦发票和纳⼊进项抵扣凭证范围的收费公路通⾏费增值税电⼦普通发票,作为进项构成⽐例计算公式的分⼦,且这⼀调整也同样适⽤于继续实施的⽼政策。
三是关于可退还的留抵税额。以纳税⼈当期的增量留抵税额或者存量留抵税额,乘以进项构成⽐例,即计算出纳税⼈当期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或者存量留抵税额。
五、退税申请时间
实⾏梯次分步退税。具体时间安排是:今年的留抵退税新政策,区分增量和存量,聚焦关键时间节点,实⾏梯次分步退税。具体时间安排是:(⼀)关于增量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微企业和制造业等⾏业企业,均可以⾃2022年4⽉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按⽉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抖音上最流行祝女儿生日(⼆)关于存量留抵退税。微型企业、⼩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型企业,分别可以⾃2022年4⽉、5⽉、7⽉和10⽉纳税申报期起按⽉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这⾥需要强调说明以下⼏个事项:
第⼀,纳税⼈在申请留抵退税前,应先完成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般规定是,纳税⼈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请留抵退税;同时,考虑到今年留抵退税涉及众多⼩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更好地服务纳税⼈,2022年4⽉~6⽉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已从纳税申报期内延长⾄每⽉的最后⼀个⼯作⽇。⾃2022年7⽉开始,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恢复为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第三,延长4⽉~6⽉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规定,不仅适⽤于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同时也适⽤于继续实施的⽼政策。
第四,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存在⼀定差异,为避免给纳税⼈造成不必要负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税申请时间,纳税⼈可以同时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如,微型企业在2022年4⽉既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也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因此,微型企业在4⽉份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次退税申请,即可同时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
第五,上述时间为申请⼀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纳税⼈在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
可以按规定申请。⽐如,微型企业可以⾃2022年4⽉纳税申报期起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如果4⽉份未申请,5⽉及以后也可以提出退税申请。
六、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政策衔接
不能同时适⽤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也就是说,享按照现⾏规定,纳税⼈不能同时适⽤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也就是说,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不得申请留抵退税;已获得留抵退税的,也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此次留抵退税⼒度加⼤后,可能有此前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希望重新选择留抵退税;同时也有纳税⼈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未考虑全⾯,也希望给予重新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机会。针对上述纳税⼈关切,14号公告明确规定,纳税⼈可以在2022年10⽉31⽇前⼀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2019年4⽉1⽇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31⽇前⼀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这⾥需要强调的是,第⼀,纳税⼈需在2022年10⽉31⽇前完成全部已退税款的缴回。第⼆,纳税⼈必须在将需缴回的留抵退税款全部解缴⼊库以后,才能转⼊进项税额继续抵扣;未全部缴回⼊库的,不
得转⼊继续抵扣。
也就是说,今年4⽉1⽇以后,也并⾮完全不能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如果是纳税义务发⽣时间在2022年3⽉31⽇前的业务,仍应按照当时规定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发票。
七、留抵退税征管规定
2019年建⽴留抵退税制度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对留抵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全环节流程相关征管事项进⾏了明确规定。此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并未对现⾏退税办理流程作实质性调整。分环节看,具体规定如下:
⼀是关于纳税⼈申请留抵退税环节。纳税⼈申请留抵退税时,只需要提交⼀张《退(抵)税申请表》,这张申请表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当⾯提交,也可以通过电⼦税务局⽹上提交。结合新政策内容,《退(抵)税申请表》的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增加了部分栏次,调整了部分栏次表述,同时,为便利纳税⼈申请退税,各地电⼦税务局已实现《退(抵)税申请表》中⼤部分数据的预填功能,纳税⼈也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预填内容进⾏修改,最后进⾏确认,即可提交退税申请。
⼆是关于核准留抵退税环节。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的留抵退税申请后,将按规定进⾏退税审核,并
根据不同情况出具审核结果。第⼀种情形是,纳税⼈符合全部退税条件,且未发现任何风险疑点及未处理事项,准予留抵退税。第⼆种情形是,纳税⼈不符合留抵退税的⼀项或多项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第三种情形是,虽然纳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但存在风险疑点或相关未处理事项的,将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并对相关风险疑点进⾏排查,对未处理事项进⾏处理。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继续办理留抵退税。
三是关于开具税收收⼊退还书环节。当税务机关作出准予退税的决定后,将相应开具税收收⼊退还书,并发送给同级国库部门。
我们的存在动漫四是关于税款退库环节。国库部门收到税务机关发送的税收收⼊退还书后,按规定进⾏退库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退税款退付到纳税⼈指定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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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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