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学与吴斌、吴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3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5040号  虎二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 
【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田志学;吴斌;吴娟;谭士虎 
【当事人】田志学吴斌吴娟谭士虎 
【当事人-个人】田志学吴斌吴娟谭士虎 
【代理律师/律所】蒋中清上海申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蒋中清上海申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蒋中清 
【代理律所】上海申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田志学 
【被告】吴斌;吴娟;谭士虎 
【本院观点】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田志学明确表示放弃对吴斌债务责任及担保责任的追偿,现仅要求吴娟、谭士虎二人作为系争借款的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还款付息义务,而吴娟、谭士虎就本案借款所报之被案已经相关公安部门侦查无犯罪事实,因此,本院认为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民事权利违约金证据交换另行起诉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本案中,田志学提供的借款抵押合同由吴斌、吴娟、谭士虎三人共同作为借款人签字出具,系争借条、收条亦由吴斌、吴娟、谭士虎三人共同签字出具。虽谭士虎、吴娟曾先后主张本案借款涉套路贷,但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已于2018年10月17日就谭士虎被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于2019年3月21日就吴娟被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现吴斌、吴娟、谭士虎又再行主张吴斌系XXX残疾,本案可能涉
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部门侦查。对此本院认为,田志学明确表示放弃对吴斌债务责任及担保责任的追偿,现仅要求吴娟、谭士虎二人作为系争借款的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还款付息义务,而吴娟、谭士虎就本案借款所报之被案已经相关公安部门侦查无犯罪事实,因此,本院认为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254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周丽云 
【更新时间】2021-11-02 01:09:48 
【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2017年8月1日0时许,被告人郝威旺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广场大排档吃饭,被害人张某在送啤酒过程中,无意碰到正在吃饭的张永永(另案处理),后张永永纠集一同吃饭的被告人郝威旺、潘成光在大排档寻张某,到后,三人对张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面部、耳部受伤。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潘成光对张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张某的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亳州市公安局薛阁
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亳)公(伤)鉴字【2017】7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潘成光与张某的调解协议、张某出具的撤诉书、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出具的归案经过、郝威旺、潘成光户籍信息、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刑初字第0921号刑事判决书、(2013)谯刑初字第019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8)皖16刑终112号刑事裁定书、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吕某的证言,被告人郝威旺、潘成光的供述。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4月10日吴斌的《残疾人证》显示吴斌为XXX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叁级",而本案的《借款抵押合同》签订于2017年5月10日,故在该抵押借款中是否存在刑事犯罪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田志学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田志学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田志学与吴斌、吴娟、谭士虎因民间借贷纠纷田志学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斌、吴娟、谭士虎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庭审中,谭士虎称介绍借贷双方建立借贷关系的居间方
上海圣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歆公司")在本次借贷中向谭士虎、吴斌、吴娟出借了100万而肖妙生和田志学共向谭士虎、吴斌、吴娟出借了120万元中间存在差额20万元并报警声称有套路贷嫌疑。经过警方的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并出具了案号为沪公静(南西)撤案字(2018)10007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田志学后另行起诉诉讼过程中吴娟又另行报案经过警方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并出具案号为沪公静(共和新)不立子(2019)10065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至此田志学为了本案已经三次立案三次诉讼一审法官均以可能存在犯罪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官在没有对田志学释法的情况下仅仅凭据利害关系人被告单方报警回执草率的裁定驳回起诉有失公允。后田志学于2019年提起第四次诉讼经过一年的漫长等待没有开庭没有调解没有证据交换等基本的诉讼程序一审法院又以所谓吴斌家人向法院表示吴斌是XXX残疾认为是非法借贷、存在犯罪行为请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法院置警方两次调查结论于不顾罔顾事实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另在第四次诉讼中田志学向一审法官提出既然被告认为吴斌有XXX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我方同意撤销对吴斌的诉讼并且一并撤销对借款抵押房产的的担保以利于法院继续审理。此系田志学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法院不同意该申请阻碍了田志学的权利行使。事实上该笔借款共计120万元是谭士虎、吴娟夫妻两人使用让谭士虎、吴娟二人承担还款责任合情合理。 
田志学与吴斌、吴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50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田志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清,上海申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寅(系吴斌之胞弟),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谭士虎。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志学因与被上诉人吴斌、吴娟、谭士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2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田志学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田志学与吴斌、吴娟、谭士虎因民间借贷纠纷,田志学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斌、吴娟、谭士虎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庭审中,谭士虎称介绍借贷双方建立借贷关系的居间方上海圣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歆公司")在本次借贷中向谭士虎、吴斌、吴娟出借了100万,而肖妙生和田志学共向谭士虎、吴斌、吴娟出借了120万元,中间存在差额20万元,并报警声称有套路贷嫌疑。经过警方的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并出具了案号为沪公静(南西)撤案字(2018)10007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田志学后另行起诉,诉讼过程中吴娟又另行报案,经过警方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并出具案号为沪公静(共和新)不立子(2019)10065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至此,田志学为了本案已经三次立案,三次诉讼一审法官均以可能存在犯罪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官在没有对田志学释法的情况下,仅仅凭据利害关系人被告单方报警回执草率的裁定驳回起诉,有失公允。后田志学于2019年提起第四次
诉讼,经过一年的漫长等待,没有开庭,没有调解,没有证据交换等基本的诉讼程序,一审法院又以所谓吴斌家人向法院表示吴斌是XXX残疾认为是非法借贷、存在犯罪行为,请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法院置警方两次调查结论于不顾,罔顾事实,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另,在第四次诉讼中,田志学向一审法官提出,既然被告认为吴斌有XXX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我方同意撤销对吴斌的诉讼,并且一并撤销对借款抵押房产的的担保,以利于法院继续审理。此系田志学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法院不同意该申请,阻碍了田志学的权利行使。事实上,该笔借款共计120万元是谭士虎、吴娟夫妻两人使用,让谭士虎、吴娟二人承担还款责任,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