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民 ***********刑事判决拟证某有造国家机关件的前科,本案其他据可能存在伪变造的问题质证认为村村委会的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性,不能明本案的据存在虎二伪变问题村村委会申请证赵军其出庭,拟证明案涉水井是某个人建的。质证认为言能够说明是某出资给赵村村委会打井的,其他事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焦点问题村村委会否返还马某关于案涉水井的支款然案涉机井是由村村委会出具手续审批,但在案涉机井建设过程中,除新绛县农业综合开发办配套了机井房和潜水外,打井和其他配套款74775元均由付,村村委会将案涉机井置换给赵村第五居民,并由村第五居民管理后,案涉机井解决了村民的吃水及部分田灌溉问题,一维护村民正常生活生秩序的角度出,不予支持某收回机井的诉讼请求,判决村村委会返还马付款,既符合法律定,又兼了社会效果。上所述,新绛县万安镇赵村村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回;一判决定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回上持原判。二案件受理1670元,由新绛县万安镇赵村村民委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军审 解和吉 焦振虎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