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国(冀市监石处〔2021〕13013021010636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冀市监石处〔2021〕1301302101063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501273528025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501273555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501273555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40 
【处罚日期】2021.07.23 
【处罚机关】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无极县 
【处罚对象】王军国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36:54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1〕0914 号
当事人: 无极县鑫澳板材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30130***115484住所(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国
身份证件号码: 1323241******112182021 年 7 月 14 日,我局高头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无极县鑫澳板材经销处在其经营场所涉嫌对其销售的鑫澳装饰板材利用宣传单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田*刚、齐*虎二位同志承办。
经调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利用宣传单发布的广告宣传信息中含有“会呼吸的健康板材,中国权威、十环认证、A 级产品"等字样,此荣誉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用于设计制作和印刷宣传单共计花费 1500 元。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过程当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 年 7 月 14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利用宣传单对所销售的装饰板材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虎二2、2021 年 7 月 15 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至 2021 年 7 月 14 日,在其经营场所利用宣传单对其销售的鑫澳装饰板材发布的产品质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设计制作印刷的广告费用共计 1500元。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
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该经销处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5、宣传单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发布信息的内容。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1〕0914 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
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的经营行为。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利用宣传单发布虚假广告信息进
行虚假宣传的经营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鉴于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或免于处罚的情形,符合一般处罚的情形。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四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以上部分至 70%以下部分确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中关于《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裁量基准一般处罚情形:“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3.6 倍以上 4.4 倍以下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的;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 6.5倍以上 8.5 倍以下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30 万元以上 170 万元以下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符合一般处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