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
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
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
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
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
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
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
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第十一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
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
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
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
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下不办理的,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本规定发布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
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
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对擅自开展此
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教育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权的下放是推进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
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障人
民众合法权益、促进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自费出国中介服务秩序稳定的要求出发,
明确管理职责,健全制度措施,确保审批权下放后各项衔接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二、完善规章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会同地
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抄送教育部。《管理办法》要体现精简程序、高效便民的要求,
依法科学、合理设置申请自费留学中介服务资格所需的条件,明确申请程序,以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和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作为从事自费出国中介服务活动的前提条件;对以
设立分支机构方式在本地区开展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简化程序,允许其到工商行政部门
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凭已取得的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即可在
本地区开展业务。要依法明确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要求,保障出国留学者
的合法权益,并明确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我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活动。要创新管理方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注重对事后监管体制机制的规范,细化对违
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办法。
三、健全监管体系。教育部将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宏观监管职能。制定自
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统一式样;进一步完善自费出国留学监管与服务信息
系统,及时发布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及有关信息,及时发布留学预警;及时通报
或者协调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查处重大违规行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
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推荐使用教育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时将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主要信息、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数据报送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北京出国留学中介
四、发挥社会组织协同管理的作用。要支持和鼓励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和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
服务水平。各地应当依法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其建立健全行业服务
质量和专业人员资质认证标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执行中的重要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教育部。
如何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申报材料】
1.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公司章程;
4.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5. 公司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基础的证明材料;
6. 公司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7. 公司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证明和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办公场所、办
公设施的证明;
8. 公司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交100万元备用金的证明。
【审批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到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中心即时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7日内补正;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送审批处室。
二初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入审核环节;
三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组织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后转入审核;
四审核: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转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审批;
五审批: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六办结: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打印行政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专家评审环节不计入审批期限。
【许可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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