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合伙人制度
为适应公司项目的发展,有效的开展公司的业务,经公司原始股东会议确认,公司通过引进有项目资源、资金、技术、能力、人脉等人员进入公司成为股东,以下称合伙人。新增股东进入后组建新的公司管理架构运营平台的所有项目。本着对公司发展负责的精神,公司与合伙人之间必须明确相关责、权、利。
一、以下人员不能成为合伙人:
(一)所有非全职人员(兼职)
对于那些在技术、能力、人脉、资源等等方面有能力的兼职人员,如果不能全身心投入公司,不能做公司的合伙人。
合作方式以工资、奖金和提成来结算。这种合作所承担的风险最小,同时如果给他们股份,对于公司其他股东来说,也不公平。
(二)公司初期普通员工
对于公司初期普通员工来说,他们对于公司未来一片迷茫,对于公司股权价值不清晰。如果给予他们股权激励,首先他们不会在乎,其次公司对这些员工能力有待了解
(三)资源拥有者
对于初创公司来说,人脉、资源以及现金必定成为公司起步的基石。一个拥有丰富资源的人必定能为公司带来巨大好处。如果对方仅是兼职参与公司运作,只是投入资源对于公司来说,仍然不值得股权激励。对于他们,仍要采取合作模式,搞好关系,项目提成,奖金合作等等。
二、合伙人退出机制
(一)、提前约定退出机制、股权回购
工作满一年退出主动要求退出,原价价格回购
工作满二年退出主动要求退出,1.1倍价格回购
工作满三年退出主动要求退出,1.2倍价格回购
回购股份由公司原始股东优先回购
(二)、违约金条款。
除名退出(无偿回购)股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自行取消其股东身份,无偿收回其股权,并不再发放当年红利,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进行赔偿:
1.未满一年主动退出的;
2.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擅自转让、质押、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其持有的股权;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自营、与他人合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为公司工作,管理能力及业务能力底下者。
8.股东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名誉的行为。
(三)、股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以原认购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并不再发放其当年度的红利:
1. 股东丧失劳动能力的;
2. 股东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3.股东达到法定或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
4. 股东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拒绝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股东资格的;
(四)合伙人退出以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股金计算。
合伙人确认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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