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合伙人制度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11.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12.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13.律师事务所接待员(图书管理员)岗位职责
14.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员岗位职责
15.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办法
四、财务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2、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办法
3、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
4、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一、综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
3.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律师一月来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六、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七、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着的;
(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
(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
(五)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
(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
(七)在履行职务中,刚正不阿,坚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着的;
(八)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九)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
(十)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四、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予以惩戒,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
(九)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十二)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五、律师在执业中,如有违纪行为出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
六、受惩戒人员如对律师事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所务会议应在10日内进行复议,然后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律师事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