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架构,到底怎么解读?
阿里巴巴寻求豁免合伙人制度在港上市遇阻的消息(见钛媒体报道《香港证监会研究阿里上市,恐难豁免合伙人架构》),另阿里上市进程的博弈进一步发酵。钛媒体作者、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aymond Wang近日在问答社区知乎撰文回答相关提问,他指出,国内绝大多数媒体报道都没有说清楚基本概念,甚至有一些误导。回答内容被公认为有关阿里所谓的高层“合伙人制度”的权威扫盲帖。以下为Raymond Wang授权、经钛媒体编辑的相关内容:
阿里上市期间关于合伙人制度遇阻的问题,媒体上有很多相关讨论。遗憾的是,大多都未能说清楚基本概念。尝试解读如下: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属“自定义”
首先,阿里巴巴希望采取的合伙人制度“合伙人”方案,和中国大陆、香港或开曼岛的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制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华尔街日报》关于这一问题有如下报道:
“知情人士称,阿里巴巴的大股东软银和雅虎不在合伙人里面,但是这两家公司已经批准了这项计划。即使股东们否决了提名的董事,合伙人仍可以继续提名,直到董事会主要由合伙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阿里巴巴方案中的“合伙人”,并不像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一样,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阿里巴巴内部是这样定义的: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加入公司至少5年的特定人士,被确认为合伙人——其实就是一批资深高管。
这有点像很多公司制的企业,如咨询公司、投资银行,高级管理者的头衔也叫做“合伙人”,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
自定义,到底有没有问题?
在私人公司中,类似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方案作为一种针对公司董事产生程序的特殊合同安排,只要股东批准,并没有太多问题。但如果是上市公司,这种安排是否会伤害中小股东权利,就变成了值得讨论的问题。
目前,包括马云在内的高管团队仅持有阿里巴巴9.4%的股份,而前两大股东软银和雅虎分别持有阿里巴巴35%和24%的股权。但从阿里巴巴的角度讲,管理层又希望对公司实际拥有更多的控制权。那么,怎么在股份分配不变的情况下,满足阿里管理层的私心呢?
一种可行方案是采取双层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具体请参考《有哪些公司的股票是“牛卡”计划的?》和《肖恩·帕克为 Facebook 设计的公司结构是什么样的,使扎克获得了绝对、永久的控制权?》)。
然而,问题在于,港交所认为这样做会伤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在其上市规则中是禁止设置双层股权结构的。阿里巴巴要想设置Google、Facebook、百度那种股权结构,只能去纳斯达克或纽交所上市。
阿里巴巴由于其B2B业务曾在香港上市(后于2012年私有化),对港交所的监管规则更为
熟悉,还是倾向于在香港上市,所以在说服港交所接受前述“合伙人”方案,但引起的争议也比较大,因为作为小股东的管理层垄断了半数以上的董事提名权,意味着外部中小投资者更为弱势,无法在董事会中提名代表自己的董事,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也更差。
那么,在香港、美国两地上市在政策上有什么区分呢?对比来看:
在香港上市:不允许双层投票权,但监管相对宽松;
在美国上市:允许双层投票权,但监管、以及小股东集体诉讼更为严厉;
总体来看,阿里巴巴管理层目前是想“鱼和熊掌兼得”,即既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又追求宽松的监管。达成这样的双赢结果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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