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架构,到底怎么解读?
阿里巴巴寻求豁免合伙人制度在港上市遇阻的消息(见钛媒体报道《香港证监会研究阿里上市,恐难豁免合伙人架构》),另阿里上市进程的博弈进一步发酵。钛媒体作者、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aymond Wang近日在问答社区知乎撰文回答相关提问,他指出,国内绝大多数媒体报道都没有说清楚基本概念,甚至有一些误导。回答内容被公认为有关阿里所谓的高层合伙人制度的权威扫盲帖。以下为Raymond Wang授权、经钛媒体编辑的相关内容:
  阿里上市期间关于合伙人制度遇阻的问题,媒体上有很多相关讨论。遗憾的是,大多都未能说清楚基本概念。尝试解读如下: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属自定义
  首先,阿里巴巴希望采取的合伙人制度“合伙人方案,和中国大陆、香港或开曼岛的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制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阿里巴巴高层合伙人制度,其实就是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即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董事提名权(合伙制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
  《华尔街日报》关于这一问题有如下报道:
  知情人士称,阿里巴巴的大股东软银雅虎不在合伙人里面,但是这两家公司已经批准了这项计划。即使股东们否决了提名的董事,合伙人仍可以继续提名,直到董事会主要由合伙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阿里巴巴方案中的合伙人,并不像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一样,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阿里巴巴内部是这样定义的: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加入公司至少5年的特定人士,被确认为合伙人——其实就是一批资深高管。
  这有点像很多公司制的企业,如咨询公司、投资银行,高级管理者的头衔也叫做合伙人,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
  自定义,到底有没有问题?
  在私人公司中,类似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方案作为一种针对公司董事产生程序的特殊合同安排,只要股东批准,并没有太多问题。但如果是上市公司,这种安排是否会伤害中小股东权利,就变成了值得讨论的问题。
  目前,包括马云在内的高管团队仅持有阿里巴巴9.4%的股份,而前两大股东软银和雅虎分别持有阿里巴巴35%24%的股权。但从阿里巴巴的角度讲,管理层又希望对公司实际拥有更多的控制权。那么,怎么在股份分配不变的情况下,满足阿里管理层的私心呢?
  一种可行方案是采取双层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具体请参考《有哪些公司的股票是牛卡计划的?》和《肖恩·帕克为 Facebook 设计的公司结构是什么样的,使扎克获得了绝对、永久的控制权?》)。
  然而,问题在于,港交所认为这样做会伤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在其上市规则中是禁止设置双层股权结构的。阿里巴巴要想设置GoogleFacebook百度那种股权结构,只能去纳斯达克或纽交所上市。
  阿里巴巴由于其B2B业务曾在香港上市(后于2012年私有化),对港交所的监管规则更为
熟悉,还是倾向于在香港上市,所以在说服港交所接受前述合伙人方案,但引起的争议也比较大,因为作为小股东的管理层垄断了半数以上的董事提名权,意味着外部中小投资者更为弱势,无法在董事会中提名代表自己的董事,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也更差。
  那么,在香港、美国两地上市在政策上有什么区分呢?对比来看:
  在香港上市:不允许双层投票权,但监管相对宽松;
  在美国上市:允许双层投票权,但监管、以及小股东集体诉讼更为严厉;
  总体来看,阿里巴巴管理层目前是想鱼和熊掌兼得即既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又追求宽松的监管。达成这样的双赢结果并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