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普通合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
名称: ***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本所”)
英文名称:
执业场所:
第三条 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
1.***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
身份证号码: ***;
2.***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
身份证号码: ***;
3.***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
身份证号码: ***;
第四条 本所是由上条所列合伙发起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 资开办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 运行机制。 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第五条 本所经***市司法局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并接受司 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律所宗旨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本着团结、协作、开辟、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创一流的社会声誉,树一流的律师形象,力 争把本所创办成能适应国内、 国际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律师事务所。
第七条 律所业务范围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礼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 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礼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 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 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问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
文书。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本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设行政主任一位。
第四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十一条 本所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大写) *** (¥ 元),由合伙 人自有资金出资,按以下比例出资:
合伙人制度1.***律师,出资人民币(大写) *** (¥ 元),占比 %;
2.***律师,出资人民币(大写) *** (¥ 元),占比 %;
3.***律师,出资人民币(大写) *** (¥ 元),占比 %。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十二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位,执行主任一位,在合伙人中由合 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本所主任的变更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位,由本所聘用,负责本所所有 行政日常事务。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伙 人组成。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主要职权
1.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3.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4.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
重大开支事项;
5.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6.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7.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8.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9.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为 每季度 召开一次, 召开时间为 每季度 终了十日 内。经 三分之一 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暂时会 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实行 一人一票 制,审议、通过决议按以 下规则进行:
1.第十五条第 5、7、8 项由参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 见的合伙人 一致 允许,方可生效。
2.第十五条第 1 项由参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 超过 四分之三 允许,方可生效。
3.第十五条第 2、3、4、6、9 项由参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 的合伙人 超过三分之二 允许,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本所设立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所业务拓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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