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合伙人项目跟投管理办法(试行)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2.管理机构
股份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分管业务的高管、投资总监等组成)负责审议、决策具体项目跟投执行方案及本管理办法的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工作。
3.适用跟投项目范围
自本办法颁布之后开始实施的以下项目:
3.1新设养殖公司租赁猪场进行生猪养殖;
3.2新设饲料销售公司进行饲料销售;
3.3其他可跟投的项目。
4.跟投人员范围
4.1 股份公司及分子公司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核心骨干,财务岗和审计岗人员不得参与跟投计划;
4.2 具备经营跟投项目相关的经验、资金,具有良好资信的业内资深人士;
4.3 原则上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跟投;
以上参与跟投项目的人员合称为“事业合伙人”。
5.跟投方案实施
5.1 跟投实现形式
事业合伙人与股份公司指定的子公司共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同时实缴出资。
5.2 跟投资金来源
事业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从股份公司及分子公司借款出资,不得用杠杆资金进行投资。
5.3 新公司股权比例
事业合伙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49%。
5.4 新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5.5新公司经营权限
5.5.1 重大事项决策权
事业合伙人按照本办法和股份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参与对新公司的经营决策。
5.5.2 财务决策权
财务与资金纳入股份公司统一管理,由股份公司统一委派财务人员。
5.5.3 内部采购价格机制
内部采购饲料、生猪、动保等价格均参照股份公司现行的价格体系执行。
5.5.4 业务经营权限
新公司按照股份公司分授权体系执行。
6.考核与激励
6.1考核机制
6.1.1事业合伙人任职资格考核
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每个会计年度届满后一个月内对事业合伙人任职资格进行考核,如果被认定为不合格,则股份公司有权提议更换事业合伙人。
6.1.2针对新公司的考核合伙人制度
在每个会计年度届满后一个月内,股份公司或其指定子公司对新公司进行考核;在本办法试行期内,新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股份公司有权提议对新公司事业合伙人进行调整。
6.1.3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由新公司提出,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评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考核指标将综合考虑项目实施进展、生产成本、业务指标、净利润等因素,以科学、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确定。
6.2激励政策
参照股份公司现有激励方案执行,对新公司在岗事业合伙人实施一定比例的超额分红。
7.退出机制
按照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相应条款执行。
8.转让
事业合伙人可向股份公司申请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在股份公司审批同意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相应条款执行。
事业合伙人之间也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以友好协商为原则相互转让股权。
9.附则
9.2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订,修订亦同,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补充,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限为三年。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