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合伙法律制度
张彦
[论文摘要]商合伙兼具有组织体彩与个人契约性。协议效力优先原则决定商合伙更倾向于个人契约性,它能够为商主体更充分提供私法自治的空间。商合伙的本质及其主体地位的认识不应停留在传统民法理论上,把其作为自然人或法人的特殊表现形式,应将其明确为商事主题。商合伙制度蓬勃发展必须克服现行法律缺陷,其关键在于确保商合伙财产与责任组合上形式的极大灵活性,并不断完善我国现行
的商事合伙法律制度。
[关键词] 商事合伙不足完善Abstract:Style of both the organized business partnership and personal contractual. Decision in principle agreement shall prevail tend to personal business contractual partner, it can provide more fully for the commercial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the main space. In a partnership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of the dominant position should not remain in the traditional civil law theory, the natural or legal persons as a special form of expression, it should be clear as a commercial theme. Booming business partnership system to overcome defects in the existing law, the key is to ens
ure that property and liability business partnership on the form of a great combination of flexibility and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of commercial partners.
Keywords:Business Partnership ;Less合伙人制度
than ;Perfect
商事合伙是与商品经济同步发展起来的。早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 商事合伙是自然人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唯一联合形式, 被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在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第99条中第一次规定了商事合伙的原则,即“某人按照合伙的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分摊”。此后, 在罗马法及后世法律中均把合伙作为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予以调整。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关于商事合伙的规定, 但到了清代后期才得到了普遍而迅速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商事合伙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曾起过重要的作用。进入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商事合伙因其灵活性和适应性而迅速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一些与合伙有关的法律相继出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都对合伙做了规定。
一、商事合伙概念及及其一般特征
商事主体,即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事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从我国的商事法律体系来看,以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为依据,可以将商事主体区分为商法人、商事合伙与商个人三种类型①。商事合伙是指合伙人组成的从事某种程度或规模的生产经营等商事活动的合伙。其典型者如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中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事合伙是有别于商法人、商个人的一类商事主体,在商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具备商人的基本特征,从而与普通民事合伙相区别。
商事合伙是商人法体系中商事主体之一,具备商人的基本特征从而与其它合伙区别,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具有如下特征:②
首先,商事合伙是一种非法人组织。商事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商事合伙的人格仍然以其合伙人的人格为人格,因而合伙人仍需对商事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又因为,合伙为2人以上设立的组织,合伙人之间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是行为的营利性。如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英国《合伙法》规定:为了营利而从事活动的个人之间所建立的关系。美国《统一合伙法》则规定:合伙是指两个或更多的人根据第202节或其前身或者
另一个法域的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共有者的身份经营商务以谋取利润的社团。无一例外,各国商事合伙法都规定合伙的设立,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这反映了合伙的营利性特征,从而与其它商事组织同而与民事合伙异。
再次,是设立和存续的整体性。商事合伙由早先的契约共同体发展为组织体,从而使其经营表现为持续性、财产的整体性与相对独立性以及合伙企业的商事人格权,这使其与合伙人相区别,取得了某种民事主体的资格。商事营业的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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