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统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四条  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条  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性收入.
第六条  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三章  资金运用
第七条  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八条  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资.合伙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
第九条  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
第十条  行政辅助人员除基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
第十一条  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添置设备支出.
第十三条  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
第十四条  业务费,合伙人分人分项按月列支,并按    比例提存共同发展基金.二级合伙人在向本所交纳首期入伙费人民币    元及年度管理费人民币    元后,其收入可作为业务列出.专、兼职律师在交纳收入金额之      作为本所代缴税金及上交完本所管理费后,其他部分可作为业务费用列支.
第十五条  合伙人及二级合伙人律师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须在应纳税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底之前全部结清,不得拖欠,或用所里资金垫支.
第十六条  其他支出为上缴管理费以及年审等项支出.
第十七条  其他重大费用,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确定.
第四章  资金结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添置必要的固定资产,或购买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  其他结存的形式为货币资金.
第五章  支票及现金的支出与保管
第二十条  所有支出款项必须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其中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直接审批;单项支出在2000-5000元的,由二名执行合伙人共同批准、签字;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会议批准,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签字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负责财务执行合伙人从基本账户支取现金须由负责行政的执行合伙人核准.
第二十二条  现金保管限额.日过夜现金保管额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金额应及时存放银行账户内.
第二十三条  存取款的安全措施.存取款由二人以上共同执行,会计不在时,由出纳员与负责行
政的人员共同存取款.
第二十四条  存折管理,存折由出纳员保管,存放于保险柜内,密码由行政主管掌握,取款时两人共同执行.
第六章  财务章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五条  财务章由合伙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其使用必须经过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并顺序登记.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主管每一个月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当月本所公共支出报表;每一个季度应向各位合伙人提供季度冲单、报税报表.
第二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资金情况、税金缴纳、财产变动、业务收支明细汇总情况及其他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项说明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制度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