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赵本山怎么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7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85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应江常晓华高进
【审理法官】刘应江常晓华高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磊张子枫恋情陈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壹捌捌商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壹捌捌商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辉
【当事人-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壹捌捌商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余亮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刘思维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江珊个人资料【代理律师/律所】余亮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刘思维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余亮刘思维
【代理律所】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搞笑谜语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辉;湖南壹捌捌商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赔礼道歉回避第三人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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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陈辉主张中国移动长沙公司擅自改变资费套餐,侵犯其权益。判断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从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客观损失等要素判断。第一、依据查明的事实,壹捌捌公司系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代理商,代理
销售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产品及服务等。壹捌捌公司通过电话营销方式向陈辉(xxxxxxxx)营销新业务,并通过陈某某(陈辉女儿)提供验证码而办理套餐变更业务。从上述业务流程分析,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及直接侵权行为。第二、陈辉主张因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侵权行为导致门店损失40000元、小孩学习损失10000元、精神损失费15000元、打印费、证据采集费、误工费、通信费等共计70000元。陈辉手机套餐资费变更与门店损失、小孩学习损失等之间并无直接性因果关系,陈辉亦未举证证实门店营业额损失及小孩学习损失分别为40000元、10000元。本案陈辉主张的是其手机套餐资费变更产生的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礼道歉系主要适用于人格权、身份权受到侵害的责任形式,故陈辉主张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赔礼道歉及赔付精神损失15000元,无法律依据。陈辉未举证证明其因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行为产生打印费、证据采集费、误工费、通信费等损失及损失金额。综上,陈辉未举证证明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及据此产生相应物质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辉的诉讼主张,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陈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陈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
审判决。
【更新时间】网管技术2021-11-03 22:36:32
陈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8548号
刀小刀怎么了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46号。
负责人:李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亮,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维,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壹捌捌商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李细华,理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壹捌捌商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捌捌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一)陈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陈辉在一审中主张门店损失费、小孩学习影响赔偿费、打印费、证据采集费、误工费、通信费等多项赔偿费用,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产生上述损失。且陈辉所诉的套餐变更与上述损失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二)陈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及赔礼道歉的主张于法无据。陈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
金15000元及赔礼道歉,因精神损害赔偿及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人格权、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本案中,陈辉主张的是其财产权受到侵害,其并未主张及举证证明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的行为对其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侵害,故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三)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责任。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与壹捌捌公司签订了《授权代理店业务代理协议》,涉案的139套餐业务系壹捌捌公司办理,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未实施过陈辉主张的行为,为给其造成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四)陈辉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涉案手机号xxxxxxxx登记在陈辉名下,却实际由陈辉女儿陈某某使用。2020年10月6日,壹捌捌公司为涉案号码办理139套餐时,陈辉的女儿(当时15岁)提供了验证码,明确表示同意变更套餐。陈辉的女儿系涉案手机号实际使用人,且其年龄、智力能够有权进行套餐变更。陈辉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自身亦存在过错,应当对其女儿变更套餐的行为履行相应缴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被上诉人壹捌捌公司未发表书面或口头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陈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赔偿陈辉门店损失费4
万元,两小孩学习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1.5万元,打印费+证据采集费+误工费+通信费,以上合计7万元。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陈辉诚恳道歉;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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