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公务员级别划分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教授的发展历史
中国汉、唐两代太学都设有博士,教授学生。博士就是后来的教授。宋代中央和地方的学校开始设教授。元代各路州府儒学及明、清两代的府学都设教授。清代末年兴办新学后,大学设正教员、副教员。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1917年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和助教授。1924年的大学条例,取消助教授一职。 1927 年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开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
教授的不同分类
1、现下“教授”都是聘任制的;
2、“特聘教授”,顾名思议,是特殊(特别)聘任的教授,本身是教授;
3、“客坐教授”,是“客情”聘请的学者,不定期的来作报告活搞讲座。本人可能不是教授,而是名人、官员、企业家、发明者,等等;
4、“兼职教授”,校际间、学校与社会间,互相聘请讲课的教授。本身是教授,实际讲课或搞科研、带研究生。
6、一般教授,是大学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既上课、又搞科研、带研究生,也是学术带头人。
学士
①学士。初级学位。通常由高等学校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
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硕士
②硕士。第二级学位。通常在获得最初一级学士学位后,再修读1~3年方可获得。一些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一种过渡学位。中国学位条例把硕士列为独立的一级学位,既要求读课程,又要求做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即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者。
博士
③博士。通常是最高一级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
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者,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即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者。
学位的定义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学位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博士是学位的最高一级。在我国“博士后”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不是学位。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毕业生,成绩优良,且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符合上述条件所授予的学位证书国家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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