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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一代》2009年第09期
摘要:随着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正式实施,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目前公务员分类模式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本文试图从分类模式入手, 对公务员分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期推动我国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使之成为一项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人事制度。
关键字:公务员;分类制度;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09)09-0120-01
一、我国现行分类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分类模式概括起来就是以职位分类为主导, 职位上包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以公务员所任职务为主并考虑工作表现、资历等确定级别。职位、职务、级别由此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极具中国特的分类模式, 对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当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和弊病, 尤其是对公务员选拔晋升的影响很大。
(一)职位分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公务员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 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级别划分
1. 划分方法过于简单 , 且没有统一规定 , 实施情况混乱。我国《公务员法 》对公务员制度的分类模式只作了极为简单的原则性规定, 而下位法又未及时跟进。导致的结果是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自己对法规的理解进行职位设置以及选拔, 造成各地区选拔标准不一, 规范不一, 区域和部门不同的公务员地位也不公平。
2. 配套法规不完善导致不同职位之间选拔、晋升规定缺失, 无章可循, 无法衔接。例如,
会计人员在职位分类上属于专业技术类, 如果其晋升为领导人员时, 就并非仅是执行决策, 而是获得了一定的领导、决策权力, 这在职位分类上则属于综合管理类。这个晋职的过程尚无相应法律规范加以规制。公务员转职无法可依, 加大了晋升提拔的主观随意性, 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发生, 挫伤公务员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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