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公务员级别划分
(1)是依法履行公职。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     
(2)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     
(3)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
补充:
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的区别:
  政府里有两种编制的,一个是行政(也就是公务员),一个是事业。其实政府里的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大多都是参照公务员的,待遇也是不错的。
区别一:但是公务员的工资是按级别来定的,事业的话就按职称,如果职称比较高的话,例如有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等的,工资比较高,普通没职称的人还是公务员高。
区别二:任职上,一般来说公务员是可以担任政府部门的一把手的,但事业人员只能是副职(没一把手时,是主持工作)。事业编制还分为事业工人和事业干部。
(二)一般有三种编制:
1、行政(公务员)2、事业(部分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基本上可以认为是公务员)3、工勤
(三)公务员是行政编制,肯定不是事业编制。事业编制和公务员编制的统称干部身份
厅局级,一般指厅级干部。县局局长是正科级;地级市市局局长是正处级;省厅厅长是正厅局级。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
级分为正副职。中央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省)、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四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三级行政划分。 常见的股所级股级)是介于副科级科员之间的职级,是一种习惯的称呼,属于地方行政级别。
二、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4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三、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公开的主要要求包括两点:一是法规、政策公开,二是行政行为公开。
(二)平等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务员管理的平等原则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体现和反映。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即在公务员的录用、公开选拔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在报考者之间、公务员之间展开竞争,实行优胜劣汰,优升劣降,好中选优,以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公务员队伍保持生机和活力,从整体上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效率。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择优,而择优的前提是必须存在竞争。竞争择优是公开平等的目的和必然结果。
(四)法治的原则
即公务员管理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四、监督与激励并重原则
(一)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无论是从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需要,还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工作作风问题,都需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
(二)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
在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同时,还应当对公务员给予激励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