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解读
1、问:如何理解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至于具体哪些人员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中未列举的,将由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具
体规定。
二、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三、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改革完善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增设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务,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同时,扩大级别的功能,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级别与职务一样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不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职级的晋升而提高待遇。这样有利于消除“官本位”思想,体现适当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孝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2、问: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答: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公务员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二是必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公务员法将十多年来形成的
干部人事管理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职位聘任以及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引咎辞职制等,进行总结吸纳,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三是必将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通过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有利于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管理干部的方法,用法律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3、问:如何理解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主要有哪些?
答: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和暂行条例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是指依法由选举产生或由人大任命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二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其他非由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和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有很大的变化,即公务员不仅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各级党委机关、社会团体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以及立法、审判、检察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样公务员法调整的公务员范围就明显地超越了暂行条例的范围。各级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划入公务员的范围,这是由其工作性质决定的。
公务员级别划分按公务员法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大致是:一、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四、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七、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4、问:公务员法何时开始施行?新法施行以后怎样与原来规范此领域的法律文件相协调?
答:公务员法在第一百零七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且同时规定,原来的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5、问:为什么要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答:公务员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暂行条例明确规
定在政府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以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相区别,这就改变了以往无论什么干部,均按一个
模式管理的办法。因此,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分类管理制度的确立和形成。从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官、检察官,数量高达600多万人。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公务员体,采取一种模式来管理显然是不合适的。再者,在公务员范围扩大的情况下,不实行分类管理也不能适应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也与法制的现状不符。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某一类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适合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现实需要和公务员制度未来的发展要求。
6、问: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国担任公务员首先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必须是我国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政治权利,因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能担任我国的公务员。
(2)年满十八周岁。公民担任公务员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必须达到一定的最低年
龄。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成年人,也就具备了成为公务员的年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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