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套房认定标准
    (一)津南地区公积金基本住房首套房的定义
    公积金基本住房首套房:指定义为购买者在其有效购房记录中,按税收法规定取得全部权属并且可共同使用的住房,且首次购买一套住房。
    1、购买者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法定义的未婚居民或已婚居民。
    2、购买者全部为未婚居民购买的,按受益人必须均符合未婚居民的定义,该套住房可以被视为满足首套住房的要求。
    4、购买者持有成功购买及权属登记证明书及受益人身份证明,并在全年内未成功购买过住房作为第二套以上房屋,可以按照协议确认为首套住房。
    1、所购买的住房须以商品房的形式,由津南地区的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商出售,确认为首套住房,经有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全部权属,并可以共同使用的住房;
    2、按照有关的税收法规,已经取得全部权属的住房,可以按照有关协议确定为首套住房;
公积金购房
    3、购买者必须具有一定的家庭年收入,经其他地方公积金中心核定;
    4、津南地区住房购买者必须具备有效的购房记录,并且不能有本地区按 时未缴纳公积金的记录;
    5、对公积金基本住房的首套房购买者,考虑到津南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区域收入分配不均等因素,需结合公积金及社会保障经济政策、财政政策等,明确实际购房记录需符合津南地区购房预算经计以及相关税收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