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隶属第四⼗七条⼯会所属的为职⼯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释义】本条是对⼯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保护规定。
  ⼯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是指⼯会⽤⾃⼰的经费或⾃筹资⾦兴办的及国家拨给⼯会使⽤的,为职⼯众服务的⼯⼈⽂化宫、俱乐部;职⼯疗养院、休养所;报刊、杂志社、出版社;⼯会院校、⽂艺团体;体育场馆;宾馆、旅⾏社;种植、养殖、⽣产加⼯、商业服务等企业、事业单位。⼯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是为职⼯众服务的,有利于调动职⼯众的⽣产积极性和保持职⼯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增强⼯会的活⼒和对职⼯的吸引⼒、凝聚⼒;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增加社会财富,⽅便职⼯众,缓解社会服务不⾜的⽭盾。⼯会所属企业、事业的收⼊是为职⼯服务,为⼯会事业的发展服务的。本条规定为⼯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维护⾃⼰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禁⽌任何⾏政机关⾮法占有、使⽤和处分⼯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禁⽌随意改变⼯会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关系。⼀旦发⽣随意改变⼯会所属为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属关系的情况,⼯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要求国家⼲预,制⽌侵权⾏为,维护⾃⼰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