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1〕14号
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第九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 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事 业单位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人事部、财政部 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 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的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 休费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 、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
、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 举措。对于艰苦边远地区稳定和吸引人才、促进西部开发具有重要意 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 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 整工资等有关政策落到实处。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 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地区,2001年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 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出台的调整工资和离退休费的 政策可推迟执行。对于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 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地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 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保证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其 他地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的统一要 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清理、整顿地 方性津贴、补贴和建立地区附加津贴的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实 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二○○一年二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 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 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 到115元至1166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 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 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 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
业生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 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 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 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 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三)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 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 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 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 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规定的办法给予补 助。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努力筹措资金,认
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拖欠机关工作人 员工资的地区,2001年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 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的调资政策可推迟执行。凡在中央财政转 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的地区,要坚决取消 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的发放和国家工资政策的 落实;其他地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 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并纳 入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轨道。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 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 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
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二: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二○○一年二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 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 (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 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 。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含见习期津 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 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 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 生每月435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 月31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事业 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单位隶属(三)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 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 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