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8〕112号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员⼯资标准的实施⽅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作⼈员基本⼯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案。
⼀、调整基本⼯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8年7⽉1⽇起,调整事业单位⼯作⼈员基本⼯资标准。调整后的岗位⼯资标准,专业技术⼈员由现⾏的每⽉1390元⾄4850元分别提⾼到每⽉1510元⾄6010元,管理⼈员由现⾏的每⽉1390元⾄4770元分别提⾼到每⽉1510元⾄5910元,⼯⼈由现⾏的每⽉1360元⾄ 2010元分别提⾼到每⽉1480元⾄2250元;薪级⼯资标准,专业技术⼈员、管理⼈员由现⾏的每⽉215元⾄6355元分别提⾼到每⽉260元⾄7204元,⼯⼈由现⾏的每⽉185 元⾄2047元分别提⾼到每⽉225元⾄2232元(调整后的⼯资标准见附表1⾄3)。
义务教育教师调整后的岗位⼯资标准为每⽉1675元⾄6665元,薪级⼯资标准为每⽉288元⾄7989元(调整后的⼯资标准见附表4)。
单位隶属⼆、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适当提⾼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中录⽤的事业单位⼯作⼈员见习期和初期⼯资标准。提⾼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每⽉1420元,⾼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每⽉1460元,⼤学专科毕业⽣每⽉1660元,
⼤学本科毕业⽣每⽉1780元,获得双学⼠学位的⼤学本科毕业⽣(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学本科毕业⽣)、研究⽣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学位的研究⽣每⽉1940元,获得硕⼠学位的研究⽣每⽉2170元,获得博⼠学位的研究⽣每⽉2400元。
(⼆)事业单位新参加⼯作⼯⼈的学徒期、熟练期⼯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义务教育教师以外的其他中⼩学教师和护⼠的基本⼯资标准,按⾼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基本⼯资标准10%确定。
三、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作⼈员基本⼯资标准所署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调整义务教育教师基本⼯资标准所需经费,通过优化财政教育⽀出结构等统筹安排。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财政体制和单位⾪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财政负担。对部分地⽅所需财政负担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制定。省级财政要完善财政转移⽀付制度,加⼤对财⼒薄弱地区的转移⽀付⼒度。
四、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全国政协、国家监委、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作⼈员基本⼯资标准的⼯作,由⼈⼒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领导下,由⼈⼒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地⽅各级政府要全⾯落实保障责任,统筹安排和调度财政资⾦,确保有关⼯资及时⾜额兑现,坚央防⽌出现拖⽋。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级各部门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额兑现造成⼯资施⽋的要予以问责。
本实施⽅案由⼈⼒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