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资[2014]16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5.16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4516日以粤财资〔201416号发布 自20147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单位隶属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5.经国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