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产法》解读(第110~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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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安全⽣产是关系⼈民众⽣命财产安全的⼤事,是经济社会⾼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民利益⾼度负责的重要体现。2021年6⽉10⽇,⼗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的决定》,已于9⽉1⽇起施⾏。省应急管理厅将逐条刊发内容解读,促进应急管理⼲部学法⽤法、企业单位规范安全⽣产⾏为、社会公众增强安全⽣产法治意识,为法律施⾏营造良好氛围和法治环境。
条⽂内容
第⼀百⼀⼗条⽣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在本单位发⽣⽣产安全事故时,不⽴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年年收⼊百分之六⼗⾄百分之⼀百的;对逃匿的处⼗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对⽣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在发⽣事故后不⽴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的规定。
条⽂释义
⼀、违法⾏为
根据本法第50条的规定,⽣产经营单位发⽣⽣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应当⽴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此外,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产安全事故也是⽣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的法定职责之⼀。作为⽣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在发⽣⽣产安全事故时,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尽⼒抢救,使损失降到最低;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使有关部门能够尽快知悉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有本条所列违法⾏为的,应给予以下处罚:
1.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其上⼀年年收⼊60%⾄100%的。降级和撤职是
两种法定的处分形式。根据监察法和公职⼈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员进⾏监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在本单位发⽣⽣产安全事故时,不⽴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属于性质较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为,相应给予降级和撤职处分,这也是两种相对较为严厉的处分。⾄于具体给予降级还是撤职处分,则根据⾏为⼈的违法情节进⼀步确定。同时,对该主要负责⼈由应急管理部门处其上⼀年年收⼊60%⾄100%的。
2. 对于发⽣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15⽇以下拘留。这是⾏政拘留,是在短期内限制其⼈⾝⾃由的⼀种处罚措施。
3.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139条之⼀规定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以及《刑法》第168条规定的有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失职、滥⽤职权的犯罪。
条⽂内容
第⼀百⼀⼗ー条有关地⽅⼈民政府、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政府及监管部门瞒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的处罚规定。
条⽂释义
⼀、违法⾏为
根据本法第84条的规定,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违反了这⼀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有关地⽅⼈民政府、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
⼆、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关地⽅⼈民政府、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给⾪属于它的犯有轻微违法⾏为⼈员的⼀种制裁性处理。本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地⽅⼈民政府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根据监察法和公职⼈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于国家公职⼈员的⾏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具体给予哪种处分,则根据违法⾏为⼈违法⾏为的情节,按照⼲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决定。
2.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依照该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本条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是客观上实施了滥⽤职权、玩忽职守的⾏为。例如,对⽣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就是⼀种不履⾏职责的⾏为。⼆是客观上必须有由于滥⽤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划分罪与⾮罪的重要标准。
新《安全⽣产法》解读(第108~109条)
新《安全⽣产法》解读(第106~107条)
单位隶属新《安全⽣产法》解读(第104~105条)
新《安全⽣产法》解读(第103条)
编辑:王庆明
责编:孙莹莹
审核: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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