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评选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6.17
单位隶属【字 号】琼人社发[2013]191号
【施行日期】2013.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评选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3]191号 2013年6月17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价格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深化价格改革,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振奋精神、鼓舞士气,倡导开拓进取、团结奉献精神,激励广大价格系统干部职工比学赶超、争创一流,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价格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表彰一批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省级及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参公单位、事业单位中的处级(含)以下部门或单位。
  2.全国价格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省级及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的人员,如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推荐名额
  全国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40个、先进工作者20名。国家分配我省推荐名额为先进集体2个、先进工作者1名。
  各市县推荐上报名额:先进集体1名、先进工作者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