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是“⼲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变更、吊销、注销、撤销
变更前报告
资质单位发⽣下列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保密⾏政管理部门书⾯报告:
(⼀)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结构;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三)单位性质或者⾪属关系;
(四)⽤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
保密⾏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资质单位变更事项进⾏书⾯审查,通过审查的,资质单位应当按照审定事项实施变更,并在变更完成后⼗⽇内提交情况报告。
拟公开上市的,应当资质剥离后重新申请;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安全审查。
资质单位发⽣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单位性质或者⾪属关系、⽤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等事项变更
的,保密⾏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审查。
变更后报告
资质单位发⽣下列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内向保密⾏政管理部门书⾯报告: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或者经营地址;
(三)经营范围;
(四)法定代表⼈、董(监)事会⼈员或者⾼级管理⼈员。
资质单位变更完成后需换发《资质证书》的,由保密⾏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重新颁发。
资质暂停情况
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保密⾏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六个⽉以上⼗⼆个⽉以下暂停资质的处罚:
(⼀)未经涉密业务委托⽅书⾯同意,擅⾃与其他涉密集成资质单位合作开展涉密集成业务的;
(⼆)超出⾏政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
(三)发⽣需要报告的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四)承接涉密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检报告的;
(六)不符合保密标准,存在泄密隐患的。
(六)不符合保密标准,存在泄密隐患的。
资质吊销情况
资质单位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保密⾏政管理部门应当吊销其资质,停⽌其涉密业务:
(⼀)涂改、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式伪造、⾮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将涉密集成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相应涉密资质单位的;
(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按法定时限报告的;
(四)拒绝接受保密检查的;
(五)资质暂停期间,承接新的涉密集成业务的;
(六)资质暂停期满,仍不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
(七)发⽣泄密案件的;
(⼋)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为。
资质注销情况
资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的,做出准予⾏政许可的保密⾏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法⼈资格依法终⽌的;
(三)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
单位隶属(四)⾏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导致⾏政许可事项⽆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资质撤销情况
资质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段取得资质的,保密⾏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停⽌其涉密业务。⾃撤销之⽇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撤销、吊销、注销傻傻分分不清
撤销是⼀种对⾏政许可的法律收回⾏为,具有剥夺性和不可逆转性以及补救性。通俗点讲,撤销就是对已完成的登记⾏为的否定,或者说是⼀种纠错⾏为,错误的登记丧失法律效⼒。
吊销是⼀种⾏使法律处罚⾏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即违反了⾏政管理法规,被⾏政管理部门以强制⼿段剥夺资格,是⾏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最严厉的⾏政处罚。
注销在⼀定程度上也是⼀种法律⾏为,带有⼀定的惩罚性,但它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