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主要转账结算和日常现金收付的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主要经营活动的转账、现金结算要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开户条件及开户资料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文件之一: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
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需注意的是:出具的营业执照、证书、批文等必须是正本。
除以上各形式的存款人应出具的基本材料外,还需出具以下文件:
  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纳税人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同时缴纳国税、地税的开户申请人,应要求同时提交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对于税务部门要求开立基本户后才发税务登记证,在单位补交税务登记证之前,该账户暂不办理结算业务。
  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
需注意:开户行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二)、异地开户
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正式开立是指人行核准日期)
 
二、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开立的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存款人可以通过临时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变相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到期前十五天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对于施工企业等客
户因承担项目建设周期长,超过2年时间仍未完工的,账户有效期到期后按规定向人民银行重新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开户行通过CCBS系统账户展期功能沿用原账号。(依据:建结〔2009〕8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开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开户条件和开户资料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机构,应出具基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外国及港、澳、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准入证明。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注册验资的在开户时不需要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核准通知书)
以上2、3项还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外国及港、澳、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除外),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开户申请书。
  验资成功的,开户银行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账户性质变更手续,将临时存款账户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
单位隶属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除外。
(二)、撤消注册验资户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原路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三、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一般存款账户应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一)、开户条件和开户资料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正式公函。开户行应留存原件。
(二)、异地开户
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还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及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核准通知书。
(三)、注意事项
1、存款人不能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指同一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如果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取得借款或办理结算,完全可以直接在基本存款账户中进行核算,无需另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2、一存款人不能就同一性质资金在同一营业机构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
四、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处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存款人可以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特定用途的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现金收付,不得变相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
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结售汇人同币现金专用帐户仅限于办理结售汇所得(需)人民币现金的存入或支取。该帐户实行余额管理。
银行应按照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二)、开户条件和开户资料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其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信托基金,应出具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开立财产专户申请书;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简介;根据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的具体内容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金融机构许可证。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已具备办理结售汇业务资格、但尚未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因办理结售汇业务所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资金帐户纳入专用存款帐户管理。开户行对申请开立结售汇人民币资金帐户的外资银行所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批复文件审核无误后,可为其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存款帐户。
开户行不得受理单位客户为粮、棉、油收购资金开立专用存款帐户的申请。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三)、异地开户
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还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及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四、注意事项
1、合格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