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区财政局国资办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核准,下达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见批复(附件四)
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报送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五);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 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六);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
(三)其他材料;
赣州市章贡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 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区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的处置,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其中:土地的处置字上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的同时,按现行规定向土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的其他资产处置,按财务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备案表式见附件一)。
(二)无主管部门的区级事业单位,其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由单位自行审核处置,将国有资产审核处置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备案表式见附件一)。
上述“价值”是指事业单位资产的账面原值。
第八条 向区财政局国资办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 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行文提出处置资产申请报告,填报《章贡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二)。文中列明资产名称、购置时间、价值、资产状况、简要写明处置原因;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局国资办行文(函)提出所属单位处置资产的申请,同时附单位上报的全部材料,主管部门在文中应明确自身对单位申请处置资产的意见;无主管部门的区级事业单位直接报区财政局国资办。
(二)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
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2、资产报废、单位价值超过1万元的,一般应提供由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行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书。拆除房屋建筑物等应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拆除证明文件;拆除危房,应由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设备报废,须提交有关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车辆报废,应提供车辆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车辆报废证明文件。
资产报废时,已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提供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标准或文件。
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供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区财政局对评估结果的核准批复或备案表。
4、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应提供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的批准文件。
5、处置房屋建筑物或国有土地的,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6、申请报损非正常损失资产,须提交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本单位根据损失原因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对造成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包括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等。
7、区财政局国资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区财政局国资办向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单位)出具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附件三)。
第九条 事业单位通过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附件三:
章贡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
你单位 号文关于《 》已收到,经审核,同意对所报资产进行 处置,请按《赣州市章贡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事宜和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核准处置资产清单附后。
章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签章)
年 月 日
第十四条 区级事业单位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凭区财政局国资办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或主管部门处置资产的批复文件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行处置审批表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依不低于批复文件(附件三)中《核准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所列“评估价值”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实际交易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 值的,应当事先报区财政局国资办批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七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区财政局对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九条 区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区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序号 | 资产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购入日期 | 价值 | 处置形式 |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合 计 | |||||||
附件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序号 | 资产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购入(建造)日期 | 价值 | 处置形式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合计 | ||||||||
附件六: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备案编号: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 表 人(签字):
填 报 日 期:
附:核准处置国有资产清单
序号 | 资产名称 | 单位隶属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处置形式 |
合 计 | ||||
附件四: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见的批复(函)
编号:
:
你单位《关于 》(××[200×]×× 号)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200×]第××号)收悉。根据现行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核该项目相关材料,现就―――――――――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见批(函)复如下:
一、该项目申请核准材料齐备,进行资产评估机构的经济行为已经批准。
二、承担该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具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
三、该项目评估基准日为××××年××月××日,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评估资产―――――――――目的下有效,自××××年××月××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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