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户⼝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
配偶户⼝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
⼀、两地分居解决⼲部夫妻从京外地区调⼊⼲部的条件:
根据国家⼈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部审批⼯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步做好⼲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作的通知》(⼈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办发[2003]55号)的⽂件规定,
以下条件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部户⼝指标,予以办理。
1.在京⼲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被聘任为⾼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
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员;
6.处级以上管理⼈员;
7.博⼠学位获得者;
8.硕⼠学位获得者⼯作满3年;
9.中央国家⾏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员;
10.⼤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
11.长期在基层⼀线⼯作,⽣活困难较⼤且年满35岁的其他⼈员。
(说明:9-11条为⼈事部2003年6⽉从新调整的政策。)
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部,须占⽤出京⼲部户⼝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可办理:
1.夫妻双⽅均为⼲部,⼥⽅在京⼯作2年以上,且夫妻⼀⽅⽗母在京居住(常住户⼝在京)。此类⼲部家庭⽣活基础在京,可不受分居时间、年龄和职务限制,只要有指标即可解决夫妻分居
问题。
2.京内⼀⽅为⼲部(指男⽅或⼥⽅在京⽽夫妻双⽅⽗母不在京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其中在京⼲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在京为⼯⼈,京外男⽅是⼲部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龄30岁以上。
4.男⽅在京为⼯⼈,京外⼥⽅是⼲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年龄35岁以上。
⼆、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城市之间进⾏对调:
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城市(津、京、沪、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有组织地进⾏对调。
1.对调需符合下列条件:
(1)出京和进京T员均为国家⼲部;
(2)出京⼲部和进京⼲部均存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3)进京⼲部的配偶和出京⼲部均在中央、国务院部委或部位所属在京单位⼯作;
(4)进京⼲部的配偶和出京⼲部在同⼀⼤城市⼯作;
(5)进京⼲部所在⼤城市⼈事局同意对调;
(6)出京⼲部所在部委⼈事司(局)同意对调;
对调⼲部满⾜上述条件,不受分居年限、职务、年龄等⽅⾯的限制,不需要出京户⼝指标,可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2.对调程序:
(1)由进京⼲部的配偶所在部委⼈事司与进京⼲部所在城市⼈事局、出京⼲部所在部委⼈事司(局)协商后向⼈事部⾏⽂,⾏⽂中不需附出京户⼝指标。
(2)⼈事部将调函发给⾏⽂部委,抄送进京⼲部所在城市⼈事局。
(3)出京⼲部办理调动⼿续时,其户⼝迁移证复印件由其所在部委⼈事司转审批部委⼈事司,并送⼈事部。
(4)⼈事部收到户⼝迁移证复印件后,将调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
(5)进京⼲部办理调动进京⼿续。
三、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部的指标:
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的指标是出京⼲部户⼝指标。它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在职国家正式⼲部,由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作需要等原因进⾏⼯作调动⽽由北京迁到其他省(⾃治区、直辖市)的户⼝指标。这类指标⼀律以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北京市常住户⼝《迁移证》(复印件)为准。店铺、离退休、辞职、辞退等⼈员及⼯⼈的户⼝《迁移证》复印件⽆效。
出京⼲部户⼝指标有效期限,从户⼝迁出之⽇起12个⽉内有效,超过⼗⼆个⽉后不使⽤的,需提前2个⽉到北京分院组织⼈事处办理备案⼿续,否则指标作废。
办理指标备案⼿续时,各单位须填写《调出北京地区⼲部户⼝指标备案登记表》(附后),并附北京市常住户⼝《迁移证》复印件(各单位需留存⼀份在使⽤备案指标时使⽤)报北京分院。凡使⽤备案户⼝指标时,必须附上北京市常住户⼝《迁移证》复印件。
出京⼲部户⼝指标的使⽤:此类指标原则上只能在本单位内部使⽤,单位之间⽀援指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且⽀援单位⼈事部门出具同意⽀持户⼝指标的函件。发现本单位⼲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严重,
⼜⽆特殊理由将指标借⽤有关单位的,北京分院将予以没收。
四、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员所需材料:
各单位在上报⼲部夫妻两地分居调⼊⼲部的材料时,其中各类⼈员共同需要的材料:
(1)拟调⼈员的同意调出函;
(2)拟调⼈员的同意调⼊函;
(3)结婚证复印件;
(4)随迁⼈员的证明材料。
各类⼈员分别需要的材料:
1.京内⼀⽅系业务⾻⼲,京外⼀⽅系⼲部
(1)《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员登记表》
(2)出京⼲部户⼝《迂移证》复印件(可以是备案指标);
(3)在京⼀⽅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或党政职务任命通知复印件(2份);
(4)在京⼀⽅业务考核材料。
2.京内⼀⽅系业务⾻⼲,京外⼀⽅系⼯⼈
(1)《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办⽂备案表》
(2)《调动⼈员情况登记表》4份;
(3)《申请调动⼯作登记表》4份;
(4)当年或去年出京⼲部户⼝《迁移证》复印件;
(5)在京⼀⽅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或党政职务任命通知复印件(2份);
(6)在京⼀⽅业务考核材料;
(7)在京⼀⽅常住户⼝卡复印件(2份)。
3.夫妻双⽅均为⼲部,⼥⽅在京,并⼯作两年以上,夫妻⼀⽅的⽗母在京
(1)《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员登记表》
(2)出京⼲部户⼝《迁移证》复印件;
(3)⼥⽅业务考核材料及户⼝卡复印件;
(4)在京的⽗母户⼝卡复印件。
4.在京⼀⽅系博⼠学位获得者
博⼠证学位书复印件。
5.获硕⼠学位后,⼯作⼜满三年
硕⼠证学位书复印件。
6.在京⼀⽅系聘任⾼级技术职称者
⾼级技术职称聘任书复印件。
7.在京⼀⽅系聘任中级技术职称满三年
中级技术职称聘任书复印件。
8.在京⼀⽅系任处级以上职务
⾏政职务任职⽂件复印件。
9.在京⼀⽅系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复印件。
10.在京⼀⽅系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11.在京⼀⽅系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证书。
12.中央国家⾏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员;
任主任科员的批复复印件和在京常住户⼝卡复印件。
13.⼤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
学⼠学位证书和国家承认的⼤学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及在京常住户⼝卡复印件。
14.长期在基层⼀线⼯作,⽣活困难较⼤且年满35岁的其他⼈员。
在京常住户⼝卡复印件。
15.解决夫妻分居进⾏对调
(1)同意接收函(进、出京⼲部各⼀份);
(2)调往地⼈事部门同意对调的函;
(3)若出京⼲部与进京⼲部的配偶不在同⼀个部委⼯作,出京⼲部所在部委也需出具同意对调的函件。13.京内⼀⽅系⼯⼈,京外⼀⽅系⼲部
(1)出京⼲部户⼝《迁移证》复印件;
(2)在京⼀⽅业务考核材料及有关家庭困难的证明;
(3)京内⼀⽅⽗母在京常住户⼝卡复印件;
单位隶属(4)在京⼀⽅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或党政职务任命通知复印件;
(5)在京⼀⽅业务考核材料;
(6)在京⼀⽅常住户⼝卡复印件。
五、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报⽂程序、⾏⽂要求及格式
各单位同意解决本单位⼲部夫妻两地分居时,以⼈事部门名义向北京分院组织⼈事处⾏⽂。除表格须⽤电⼦版本发送北京分院组织⼈事处,其它材料交换即可。
1.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部
此⽂由⼈事部批准后,将同意调京批⽂的复印件、调动⼈员情况登记表⼀同交换到单位⼈事部门,由本⼈持⼈事部同意调京批件,去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处办理户⼝迁移⼿续,持接收单位调函回原单位办理⼈事、档案调动⼿续。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号(⽅庄桥往东100⽶向南)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处: 010—87682143
⾏⽂要点:包括四⽅⾯的内容,⼀是夫妻双⽅基本情况;⼆是调京符合条件款项;三是占⽤指标情况;四是特殊情况的说明。
⾏⽂式样如下:
关于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调
××到京⼯作的函
北京分院:
为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我所拟调××同志到京⼯作。
××,⼥,22岁,⼤学本科毕业,现系××单位⼲部。其配偶××,31岁,硕⼠研究⽣毕业,是××⼯程师。⼆⼈于×年×⽉结婚。符合⼈发[1999]80号⽂件关于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在京⼲部聘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或硕⼠满3年),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部户⼝指标”的规定。
经研究,同意调××同志到京⼯作,由××公司安排⼯作。随迁⼦⼥⼀名。现将有关材料报上,请审批。
附件:1.《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员登记表》1份
2. ××同志单位同意调出函
3. ××同志单位同意调⼊函
4. ××、××结婚证书复印件
5.在京⼀⽅业务考核材料
6. 孩⼦在校证明
7.××中级职称聘书(博⼠、硕⼠学位证书)复印件
(单位盖章)
××年××⽉××⽇
2.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
⾏⽂要点:此类⽂报⼈事部后,由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续,故需沿⽤原报⽂⽅式。⾏⽂须写明四⽅⾯的内容:⼀是夫妻双⽅基本情况;⼆是调京符合条件款项:三是占⽤
指标情况;四是特殊情况的说明。
此报⽂由⼈事部批准后,将批⽂转回原报⽂单位,由报⽂单位⼈事部门,持⼈事部批件和进京⼈员的档案直接送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信访处办理调动⼿, 续(请勿让调京本⼈或家属拿档案)。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 88011130、63012805
联系⼈:彭守桓
决⼲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式样:
关于调××同志到京⼯作的函
北京分院:
为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我部拟调赵××同志到京⼯作。
赵××,⼥32岁,⾼中⽂化,现系江苏省×市××公司⼯⼈。其配偶李××,32岁,硕⼠研究⽣,现系我部××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于×年×⽉结婚。符合⼈发[1999]80号⽂件关于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在京⼲部聘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硕⼠满3年),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部户⼝指标”的规定。
经研究,拟同意调赵××到京⼯作,由××接收安排。随迁⼦⼥⼀名。请审批。
附件:1.《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办⽂备案表》
2.《调动⼈员情况登记表》4份(此表由填报单位电⼦表格打出并盖章后,与其它材料⼀同交换。)
3.《申请调动⼯作登记表》4份(此表由填报单位电⼦表格打出并盖章后,与其它材料⼀同交换。)
4. ××同志单位同意调出函(2份)
5. ××同志单位同意调⼊函(2份)
6.在京⼀⽅业务考核材料
7. ××、××结婚证书复印件(2份)
8. 孩⼦在校证明
9. ××在京⼀⽅常住户⼝卡复印件(2份)
10.××中级职称聘书复印件(2份)
(单位盖章)
×××× 年××⽉××⽇
六、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表格
所有分居表格需由⼈事部门认真审核。表中⽇期须填到“⽇”。表格必须为电⼦版本格式,发电⼦邮件到:
jmfan@www.doczj/doc/bbd8b245be1e650e52ea99e5.html 即可。
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