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明与陈礼斌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岩儿子整容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1 
【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3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如霞龙孝云熊艳 
【审理法官】陈如霞龙孝云熊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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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华明;陈礼斌 
【当事人】杨华明陈礼斌 
【当事人-个人】杨华明陈礼斌 
【代理律师/律所】陈婷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婷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婷 
【代理律所】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华明 
【被告】陈礼斌 
【本院观点】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争议的焦点为案涉文章是否构成对陈礼斌的名誉侵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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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争议的焦点为案涉文章是否构成对陈礼斌的名誉侵权。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或法人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指供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同时,法律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均有明文规定的相关负责机构。本案中,上诉人杨华明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陈礼斌已被相关单位认定构成相关罪名或涉嫌相关犯罪的情况下,即在案涉上发表被上诉人陈礼斌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污染环境、贪污、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内容的文章。的受众系广大的不特定用户,文章发表后亦在较大范围内传播已使得陈礼斌受到诸多导致陈礼斌的社会评价度降低,故可以认定上诉人杨华明的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陈礼斌名誉权,并应承担相应的侵
权责任。杨华明上诉称其是公开对被上诉人进行实名举报。检举、控告行为应依法进行,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即使在网络上也要依法通过向相关机关的网上举报窗口依法进行。    综上所述,杨华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陈礼斌和杨华明各半负担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杨华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3:11: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涉案概况。2019年7月5日,殷村村民杨华明(即本案被告)通过“殷村梦魇"发布了题为《常州大富豪,要么性侵幼女,要么黑社会?》的帖子。该帖子的主要内容为:1.陈礼斌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污染环境、贪污、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多项罪名。昆明有个孙小果,常州的殷村有个一手遮天的“村霸"陈礼斌。2.陈礼斌依然逍遥法外,并继续通过类似的方式戕害众,
继打砸葡萄园后,陈礼斌派人到我家果园进行。3.陈礼斌控制的企业倾倒毒害废料,殷村地下水变成血红。4.出售殷村小学,所获款项直接转入陈礼斌老婆的账户。5.陈礼斌在村内完全是一言堂,其完全将村集体作为自己的敛财工具的行径也可见一斑。6.补贴款必然是被控制着村内财政大权的陈礼斌等人中饱私囊了。7.为了征地补偿事宜,自2012年至2013年间,陈礼斌派人殴打了周金良等人。8.陈礼斌不仅将用集体资金建造的别墅据为己有,还借此强占了大量集体土地。除了别墅外,陈礼斌还强行占用了村内的公共汽车用地,菜场用地等,用于兴办企业。目前大半个殷村已经沦为了陈礼斌的私人财产。9.也正是因为有保护伞的袒护,让陈礼斌和他麾下的黑社会团伙得以猖獗至今。2019年7月13日,陈礼斌向腾讯总部投诉,要求删除上述举报内容,腾讯公司遂于当月17日予以删除。二、杨华明对其葡萄树被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2013年6月20日,杨华明向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卜弋派出所报案,称其葡萄树被砍,该所于2013年6月25日决定立案侦查。三、关于杨华明举报侨裕集团填埋工业垃圾的答复意见。2018年12月24日,常州市钟楼环境保护局答复杨华明:1、其信访内容部分属实,涉事区域有各类填埋物约4000吨,填埋区域面积约3000平方米。2、涉事区域位于钟楼区邹区镇殷村村委别墅区东南角殷村桥西北侧,是由于小夏溪河水利工程筑坝需要取土形成的一个低洼地。2006年作为殷村低洼地
回填点,收集村委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建筑装潢垃圾及村委区域内企业的工业垃圾回填在里面。2010年回填结束后用种植土覆盖,分配给当地安置村民作为自留地使用。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该低洼地回填各类垃圾属于殷村村委在当时条件下的集体行为,而非企业填埋行为。3、经过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两个多月的实验室检测、技术分析和专家评估,根据其出具的固体废物属性调查报告的结论,该场地的填埋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四、陈礼斌的任职情况。陈礼斌现任常州市邹区镇殷村村委党支部书记及侨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州侨裕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侨裕控股集团常州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市侨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侨裕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最新古装电视剧2012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杨华明在中举报陈礼斌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贪污、挪用公款、暴力犯罪等违法违纪行为,但是目前均未经有权机关作出正式、明确的定案结论,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也不宜进行定性。在此情形下,上述举报内容在公众网络上公开发布、传播,必定对陈礼斌名誉权造成损害,故杨华明应在原发布上述信息内容的范围内承担消除影响的民
福州有什么好玩的地方事责任。关于杨华明举报陈礼斌非法倾倒毒害废料的问题,因环保部门对该问题已作出答复意见,填埋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故杨华明存在明显举报不实,应承担消除影响并向陈礼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关于陈礼斌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根据杨华明侵权的具体情节,酌情支持陈礼斌精神抚慰金5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陈礼斌主张的律师费,不属于诉讼必然发生的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责令杨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殷村梦魇"发布消除对陈礼斌名誉造成负面影响的书面信息并恢复名誉;就举报陈礼斌控制的企业倾倒毒害废料不实一事向陈礼斌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信息持续时间不少于20天;二、杨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陈礼斌精神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陈礼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元(陈礼斌已预交),该款由陈礼斌、杨华明各半负担1500元,杨华明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陈礼斌。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华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改判杨华明不构成名誉侵权。事实与理由:本人杨华明是常州市钟楼区殷村的一位普通村民,2019年7月5日我在自己注册的“殷村梦魇"上,实名举报江苏侨裕集团实际控制人陈礼斌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文章获得了近30万的阅读量。然而,在我对陈礼斌进行实名举报后,陈礼斌于7月24日对我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诉称我在上发布的文章内容损害了其名誉权。对此,钟楼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多次开庭,最终判决我对陈礼斌构成名誉侵权。我对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不认可:1.针对“被告杨华明在中举报原告陈礼斌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挪用公款、暴力犯罪等违法违纪行为,但是目前均未经有权机关作出正式、明确的定案结论,本院在本案中也不宜进行定性。在此情形下,上述举报内容在公众网络上公开发布、传播,必定对原告名誉权造成损害"上述判决逻辑,正是因为陈礼斌还没有被公安机关追究责任,所以我才要公开对他进行实名举报。如果陈礼斌己经被定性为黑社会,我不需要多此一举。如果所有的公开举报都要先等公安机关定性才能进行,那举报就没什么必要。2.针对“关于被告举报原告非法倾倒毒害废料的问题,因环保部分对该问题己作出答复意见,填埋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故被告存在明显举报不实"。我的举报文章核心观点就是钟
楼区环保局针对陈礼斌污染环境行为所作出的报告完全违背事实,是彻底错误的,是对陈礼斌污染环境行为的包庇及袒护。钟楼区人民法院却以一份作为我举报对象之一的环保局报告来证明我的举报是错误的。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请予以撤销,依法改判我不构成名誉侵权。    综上所述,杨华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金星为何瞧不上郭敬明